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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9-02-01 10:55 徐金硕    (点击:)

【案情】

20176月底至同年722日期间,被告杨某生到原告某硅业有限公司做工,从事成品硅精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722日受伤,于2018525日向腾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62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腾劳人仲案字〔2018〕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硅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主张: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系精装班班长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仲裁庭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错误的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硅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被告受伤时已年满16周岁,是适格的劳动者,2017722日被告受伤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被告于20176月底到原告公司从事成品硅精装工作,由原告按所加工硅矿的数量及单价计放给被告工资。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故法院判决原告某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某硅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原、被告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从劳动者工作之日开始,实际上双方便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均认可20176月底至同年722日期间,被告杨某生到原告某硅业有限公司从事成品硅精装工作,并由原告按所加工硅矿的数量及单价计发给被告工资。且原告某硅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被告受伤时已年满16周岁,是适格的劳动者,2017722日被告受伤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对其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交工资表及承包协议书,但因均系复印件,被告不认可,且该工资表中被告及案外人王某均在工资名单中,结合被告对7月份工资的陈述,能证实原告持有被告的工资表,并由原告按被告所加工硅矿数量及单价发放工资的事实,故原告应该承担不能提交工资花名册和考勤表的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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