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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2018-12-14 08:26 李云    (点击:)

【案情】

201891723许,被告人李某在腾冲市腾越镇某酒店门口路边捡到一个塑料自封袋,里面装有信用社的信用卡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一张,被告人李某随即持该卡到腾越镇某农村信用联社ATM机上分三次共取出人民币9000元,又到腾越镇某中国工商银行ATM机上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将信用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丢弃后离开。后被害人收到银行取款提示短信后及时报案,最终李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抓获,案发后,李某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ATM机取走他人人民币100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李某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中,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等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构成此犯罪。本案中,李某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就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法官后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很多人认为捡到信用卡到ATM机取钱和捡到现金一样,只是违法道德义务,并不违法,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捡到信用卡并进行冒用,会构成刑事犯罪。遇到此类情形,正确的做法是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后想办法联系到失主,或是将银行卡交到发卡银行、公安机关,切莫贪小便宜占为己有,否则不但会受道德的谴责,还会惹“罪”上身,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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