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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妨害公务罪案的处理及法律意义
2018-04-02 09:44 李瑛    (点击:)

 

【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1693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到尹某某的纸扎店寻衅,尹某某报警,民警接警后依法处警。民警至中和镇新街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时,被告人张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调查取证工作,在民警依法传唤张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暴力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用牙将处警民警张某的左手腕处咬伤。经鉴定,民警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妨害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暴力抗法案件,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公正审理,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到尹某某的纸扎店寻衅,民警接警后依法处警。在民警找到被告人张某某时,被告人张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调查取证工作,在民警依法传唤张某某的过程中,其暴力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并用牙将处警民警张某的左手腕处咬伤。经鉴定,民警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当地群众的证言、伤情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等系列证据证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在量刑过程中,法院对其认罪、悔罪情节给予了充分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二、严厉打击,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执法活动涉及范围广泛,执法人员时常处于矛盾和利害关系的风口浪尖,经常遭遇来自社会的各种质疑非议、威胁恐吓甚至是打击报复。近年来,暴力袭警、威胁、诽谤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法官和侵害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这些行为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让群众质疑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的士气,损害司法权威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法律要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权威、执法人员的安全必须以法律的方式得到维护,法治才能得以有效运转,才能依法高效效地执行职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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