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可以选择访问: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龙陵县 昌宁县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理论探讨>>以案说法>>正文
机动车车主无过错,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17-12-28 09:14 朱云    (点击:)

 

 

【案情】  

原告:杨某某  

被告:欧阳某某、黄某某、某保险公司  

201610241130分许,原告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岔路口时,与被告欧阳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欧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3日,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被告欧阳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车主为被告黄某某,肇事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64021.1元,要求被告欧阳某某、黄某某连带赔偿其余不足部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某某作为机动车车主,是否应对原告杨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庭审过程中,原告杨某某称被告黄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小轿车出借给被告欧阳某某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黄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当和驾驶者一起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黄某某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庭审亦未发现被告黄某某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黄某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车主明知借车人饮酒、吸毒等仍将车辆出借,明知自己的车有故障仍将车辆出借;明知借车人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出借等,在本案中,被告黄某某在出借车辆时并无以上过错,故黄某某无需对原告杨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腾冲市人民法院 主办

运营维护:腾冲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滇ICP备130021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