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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认定
2017-12-08 11:15 李瑛    (点击:)

 

 

【案情】  

被告人:余某  

公诉机关: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11月以来,被告人余某在某镇多次向一个不知名的缅甸男子(在逃)购买海洛因吸食和贩卖。2017211日至13日在某镇范围内零星贩卖海洛因零包,以一个零包5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乙三次,经侦查实验,数量为0.24克;以200的价格卖给卢某一次,经侦查实验,数量为0.22克。  

2017212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余某三次容留卢某、麻某在其租住的腾冲市某镇某宾馆房间内吸食、注射海洛因。2017214日,腾冲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该宾馆房间内查获被告人余某,当场从其房间内床上的一个白色药瓶内查获14个海洛因零包。经称量,海洛因净重1克。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数量约0.46克,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克,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三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查获的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克、金色WELLPHONE手机1部,应当予以没收;药瓶1个、毒品包装纸14张,作为证据保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余某能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容留,犯罪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实践中,本罪多发生在旅馆、饭店、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也常见于行为人的住所。行为人多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牟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本罪还常见于贩毒人员在自己管理的场所贩卖毒品后,允许购毒人员就地吸食毒品。  

根据刑法规定,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不需要主动提供吸毒场所或者明示,默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案中,吸毒人员均证实在涉案的宾馆房屋内向被告人余某购买海毒品海洛因并吸食、注射。本案证据还证实余某系吸毒人员,曾经在涉案宾馆房屋内吸食过海洛因,被告人对毒品具有明确的认知,属于明知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行为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此外,行为人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后,允许吸毒人员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吸毒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贩卖毒品行为与容留吸毒行为之间没有内在联系,行为人贩卖毒品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应分别评价。故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对被告人余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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