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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反悔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2017-11-22 08:34     (点击:)

 

 

【案情】  

原告杨某某。  

被告郭某某。  

2016812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在腾冲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除带走一辆迈腾轿车外,自愿净身出户,一切财产归小孩(杨某甲、杨某乙)所有,老挝生意由被告负责,原告无权干涉。同时约定了儿子杨某甲、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登记离婚后,原告带走了协议约定的迈腾小轿车一辆。后原告认为协议系原告草率所签,对原告显失公平,且对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不明,故诉请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依法分割。  

【审判】  

法院审查后,确认原、被告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约定了原告除带走轿车外自愿净身出户,其余财产归俩儿子所有,也明确了老挝生意由被告负责,原告不得干涉。该协议用排除法和兜底方式,对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且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原告也履行了带走迈腾轿车的约定。故原告以协议约定不明、显失公平等理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夫妻离婚后是否可就财产分割问题再行起诉?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评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原告杨某某有权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法院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系自愿签订,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详尽约定,二人依此办理离婚登记后,此协议也已实际履行,故该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原告杨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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