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可以选择访问: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龙陵县 昌宁县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理论探讨>>以案说法>>正文
侦查机关仅收集了网络截图,经询问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黄某某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2017-09-19 08:20 李雪娇    (点击:)

 

 

 

【案件信息】

1、案由: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当事人:

公诉机关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案情】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缅甸收购了数件红豆杉原木,并拉运回其家中存放。20163月至10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将存放在家中的红豆杉原木加工成锯材、菜板、烟筒、桌子、凳子等木制品,并使用其号码为1388780xxxx的手机在其“陌陌”软件朋友圈、“陌陌”群组内上传红豆杉木制品照片及出售红豆杉制品菜板8块、红豆杉制品茶盘1块、红豆杉制品杯子1个。

2016127,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引领下,云南省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黄某某的岳父家中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的红豆杉原木及制品26件,在某木制家具厂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的红豆杉制品9件,在被告人黄某某的黑色无牌羚羊轿车内查获红豆杉原木3件,共查获红豆杉原木及制品38件,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检材树种为红豆杉,活立木蓄积0.845立方米,红豆杉属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加工、出售红豆杉制品共计38件,活立木蓄积0.845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在被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准确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法查获的红豆杉锯材38件,应当予以没收,查获的电刨机属于证人所有,故应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查获的红豆杉锯材38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查获的电刨机一台,返还证人XX

【案件焦点】

侦查机关收集了黄某某所发布红豆杉制品网络截图,经询问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评析】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的犯罪线索已经被侦查机关通过证人举报的网络截图掌握,故不能认定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而被告人黄某某辩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其在被第一次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查获自己藏匿的红豆杉制品38件。

关于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目前,网络犯罪打击难已经成为刑事案件侦破的一个难题,因网络上各种信息、图片具有较强的复制性,且传播的信息真假难辨,所以很难确定被告人的犯罪形态。例如部分微商经常用交易量和交易额刷屏来诱惑消费者,但其实这些交易量和交易额的信息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虚构。同时经常网购的人可能会发现,自己网购到的实物和卖家图片上的产品有时大相径庭。本案中,虽然侦查机关在举报人的手机“陌陌”软件朋友圈收集了大量的截图,截图的内容包括红豆杉制品展示及交易的情况,但此种信息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截图内的红豆杉制品是否真实,更无法确定加工和出售红豆杉制品的就是被告人黄某某。故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是未能准确掌握的,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并配合司法机关查获了自己加工后藏匿的38件红豆杉成品,故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一定程度上,这也能够鼓励网络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规范网络平台的发展,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腾冲市人民法院 主办

运营维护:腾冲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滇ICP备130021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