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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2014-06-10 20:16     (点击:)

【案件提示】

随意停放车辆是近年来比较普遍的一种行为。在多数人眼里,这种行为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不存在任何危害。但现实生活中,这一行为导致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如行驶的车辆撞到停放的车辆,导致他人身体、财产受损等等。在这一类事故中,停放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主观上均会认为自己无过错,是对方自己撞到停放的车辆,还会反过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本文结合案例,重点探讨随意停放车辆致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

原告尹可某,男,19984月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尹培某,男,19729月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董某某,男,198112月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

201383110时许,原告尹可某驾驶爱玛电动车行驶至腾一中门口时,与被告董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尹可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腾冲县东方医院住院治疗22日,其伤情经诊断为右股骨外髁撕脱性骨折并右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右膝后交叉韧带断裂。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的电动车用去修理费人民币845元,被告的车辆用去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董某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尹可某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050.99元。

 

【审判】

腾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尹可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并且在前方有车辆停放的情况下未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未规划有停车位的地方停放车辆,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当庭赔偿原告损失款人民币3000元。

 

【评析】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多大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被告董某某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但是该非机动车道上并未规划有停车位,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被告董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本案原告尹可某驾驶电动车时为14岁,未满16周岁,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另外,原告尹可某在驾驶电动车时,看见前方有障碍物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所以原告尹可某的行为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由原告尹可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董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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