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可以选择访问: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龙陵县 昌宁县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理论探讨>>以案说法>>正文
林地权属存争议 要求政府履行登记职责被驳回
2014-06-10 20:15     (点击:)

   

【案 情】

原告腾冲县腾越镇沙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坝村委会)

原告腾冲县腾越镇沙坝村委会庄烟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庄烟一组)

原告腾冲县腾越镇沙坝村委会庄烟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庄烟二组)

原告腾冲县腾越镇沙坝村委会庄烟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庄烟三组)

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

1983312日,四原告向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借白楼子、中岭干、大松树等地进行育林,并出具《借山育林凭证》。同年47日,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芹菜塘国有牧场,牧场范围包含四原告借山范围,并审议通过了《国有芹菜塘牧场管理公约》。同年429日,芹菜塘国有牧场主管部门腾冲县农业局向原告发放《借山育林证》,该证载明借期为1983年至2013年。

20039月,原告庄烟一、二、三组持《权属复查方案》,向被告主张上述林地权属。2004923日,被告作出《腾冲县人民政府腾越镇洞山村1-10组、沙坝村庄烟1-3组与芹菜塘国有牧场争议权属案申请的答复》,答复权属争议按《牧场管理公约》、《国有芹菜塘牧场具体处理情况》、《借山育林凭据》执行,原告至2013年归还所借山林。同年11月,被告向原告沙坝村委会颁发腾土集有(2004)字第000022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将上述争议林地登记在沙坝村村委会土地证范围内。2006年开始,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上述林地未纳入林改范围,未颁发林权证。2010913日,原告庄烟一、二、三组提出申请,要求腾冲县林业局林改办对上述林地为何不颁发林权证问题给予答复。同年916日,腾冲县林业局腾越林业工作站在该申请书上作出如下答复:“此段山林经了解后,现位于芹菜塘国有牧场界桩内,相关林权证办理事宜,腾越林业站无权办理”。为此,四原告诉至腾冲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颁发林权证。

【审 判】

腾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颁发集体所有林木、林地林权证的法定职责。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本案中,原告庄烟一、二、三组依据原告沙坝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要求被告林业主管部门对不予办理林权证给予答复。腾冲县林业局腾越林业站作为腾冲县林业局的派出机构,对原告庄烟一、二、三组不予办理林权证的答复行为,应视为腾冲县林业局的授权行为。由原告庄烟一、二、三组所申请林权登记的白楼子、中岭干、大松树林地在国有芹菜塘牧场的界桩范围内,结合原告曾向被告借山育林的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实际存在林地权属争议。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林地有权属争议的,应当不予登记及核发林权证。因此,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不予颁发林权证的理由成立。本案中,原告沙坝村委会没有向被告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过林权登记的申请要求。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颁发林权证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相应的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坝村委会、庄烟一、二、三组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争议的林地存在权属争议。虽然在200411月,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沙坝村委会颁发了腾土集有(2004)字第000022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将争议林地登记在土地证范围内,但是综观本案原、被告提交的《借山育林凭据》、《国有芹菜塘牧场管理公约》、《腾冲县人民政府腾越镇洞山村1-10组、沙坝村庄烟1-3组与芹菜塘国有牧场争议权属案申请的答复》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告将原本属于国有的牧场颁发给村委会集体所有是一种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由于该错误的行政行为没有被依法撤销,故造成了本案中争议的林地存在国有与集体权属不明争议,而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林地有权属争议的,应当不予登记及核发林权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腾冲市人民法院 主办

运营维护:腾冲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滇ICP备130021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