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可以选择访问: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龙陵县 昌宁县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理论探讨>>以案说法>>正文
该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3-12-03 20:13     (点击:)

【案件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赊销被害人杨某的翡翠饰品,到期后无法归还,造成被害人杨某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是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20129月,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同是经营翡翠饰品的被害人杨某,后在交往中二人达成赊销翡翠饰品的口头协议,即由被害人杨某将自己的翡翠饰品作价后赊销给被告人刘某出售,刘某自负盈亏,在约定时限内如果刘某将饰品售出,则按事前约定的价款支付给杨某,如不能售出则要原物归还杨某。之后被害人杨某于20121014 日和20日两次共交付给被告人刘某54件翡翠饰品,分别通过清单列明每件饰品的价格,累计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后被告人刘某因到缅甸参与赌博输钱,便将手头上的翡翠饰品质押给他人借款用于继续赌博扳本。201210月底至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擅自将向被害人杨某赊销来的30件和自己的6件翡翠饰品分四次质押给裴某、李某等人,共借得人民币77万元,并约定如无法归还欠款则质押的翡翠饰品归对方所有。每次借到10几万到20几万不等的钱款后,被告人刘某便到缅甸木姐参与赌博并且每次均全部输掉。期间被害人杨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刘某归还翡翠饰品,刘某均以各种借口搪塞,甚至关闭手机。被害人杨某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为减少损失向裴某、李某出资人民币70万元将自己的30件翡翠饰品赎回。截至案发时,除未被质押的24件外,被告人刘某仍无法归还相应翡翠饰品或价款,致使被害人杨某实际损失达人民币70万元。

【审判】

腾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已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评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特别是在该案中,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认定为合同诈骗还是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对其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为了准确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主观方面(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

二、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行为人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四、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合同诈骗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低估,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物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严重的是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只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从而使另一方遭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合同活动的正常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赊销合同后,没有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而是将被害人的翡翠饰品用作质押进行赌博,共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告人对其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还侵害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腾冲市人民法院 主办

运营维护:腾冲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滇ICP备130021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