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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户失火殃及他户,应否担责?乱停乱放机动车致使火灾损失扩大,该论何责?
2013-05-17 20:11     (点击:)

【案情】

原告熊某斌,男,粮农。

原告熊某洪,男,粮农。

原告龙某,男,粮农。

原告胥某,男,粮农。

   原告苏正某,男,粮农。

   原告熊某贵,男,医生。

原告熊某维,男,粮农。

原告苏有某,男,粮农。

原告蒋某,男,退休教师。

原告熊某坤,男,粮农。

被告熊某唐,男,粮农。

被告杨某,男,粮农。

被告周某,女,粮农。

被告吴某,女,粮农。

被告段某,男,粮农。

2012211日,腾冲县界头镇熊某唐户(被告熊某唐、杨某、周某、吴某系一户)因厨房失火引发火灾。当时,同村村民段某的拖拉机停放在火灾现场附近的路上。早在火灾发生前,该地住户就多次要求段某不要随意停放拖拉机,以免造成安全隐患,但段某未听。火灾发生后,在大火尚未波及到路对面住户时,对面住户苏某等六原告曾要求段某将拖拉机移开,但被其拒绝。后拖拉机油箱爆炸后将火引入路对面苏某等六住户,导致受灾面积扩大。同时拖拉机堵塞了消防通道,影响了消防车施救,致使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包括熊某唐在内的十一户居民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09264元。后,原告熊某斌、熊某洪、龙某、胥某四原告分别对熊某唐户(四被告)提起诉讼,原告苏正某、熊某贵、熊某维、苏有某、蒋某、熊某坤六原告分别对熊某唐户(四被告)、段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审判】

10案腾冲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在审理中,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进入调解阶段。在调解中,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人员的大力协助下,通过大量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段某当庭向苏正某等六原告赔礼道歉(已当庭履行);由熊某唐等四被告当庭向熊某斌等十原告赔礼道歉(已当庭履行);由被告段某一次性赔偿苏正某等六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5000元(此款已当庭兑清);由熊某唐等四被告一次性赔偿熊某斌等九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此款限于2012109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龙某自愿免除熊某唐等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十案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评析】

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户数较多,造成的损失巨大。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焦点:熊某唐户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段某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一、熊某唐等四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腾冲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由熊某唐户起火,排除放火、小孩玩火、雷击、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火灾成因是熊某唐户房屋为木结构,多为易燃物品且摆放杂乱,房屋间距小,火灾发展迅猛,初期没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从该《事故认定书》中可确定,虽然此次火灾的发生不是被告杨某、周某、吴某、熊某唐故意造成的,四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也不愿看到损害结果,但火灾客观上是从四被告家引发的,并最终造成了十名原告的损失。根据承担侵权责任的三要件: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四被告具有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并且该损害后果和过错行为中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四被告对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被告段某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对该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为火是从熊某唐等四被告家中引发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也表明了火灾的成因,与段某停放拖拉机无关,火灾造成的损失直接原因是熊某唐等四被告家起火,并不是拖拉机的原因,故段某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段某乱停乱放拖拉机,起火后油箱爆炸将火引入对面住户,导致受灾面积扩大,且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施救,加大了损失,段某随意停放拖拉机的行为客观上增大了损害结果,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被告段某乱停乱放拖拉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火灾及损失的扩大。在火灾发生前,邻居就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后果,要求段某将拖拉机停放到安全地点,但段某未听从。火灾发生时,路对面的住户再次要求段某将拖拉机移动到安全地点,避免火灾扩大,但段某仍拒绝挪移拖拉机,最终导致拖拉机油箱爆炸起火,火势蔓延到路对面,致使路对面的居民受灾,客观上扩大了损害面积。故对因火灾扩大造成损失部分,段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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