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可以选择访问: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龙陵县 昌宁县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理论探讨>>以案说法>>正文
公司清算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015-01-28 13:32     (点击:)

 

2016年1月18日,腾冲市某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被告腾冲县某茶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9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16.441425万元。另查明,腾冲县某茶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被腾冲法院判决解散。2013年5月6日,该公司股东朱某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成立了清算组,现公司正在清算过程中,未办理注销登记。  

【争议焦点】  

腾冲县某茶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双方观点】  

原告及代理律师认为:腾冲县某茶业有限公司虽未办理注销登记,但已被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清算过程中,已经成立了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已经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0条均规定,清算组织在企业清算期间可以以自己名义参与涉及终止企业的民事诉讼。因此,腾冲县某茶叶有限公司清算期间,公司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立案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亦对此做出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腾冲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虽已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注销,故本案适格被告应为腾冲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组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办案记录】  

该案经立案法官向原告及其代理人释明应当以腾冲县某茶叶有限公司为诉讼主体,原告表示同意后,将起诉材料撤后并更正后,于2016年1月19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起诉状,现该案已经立案受理并转交审判庭进行审理。  

【相关法律条文及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的时间节点为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销登记之时。在企业法人清算期间但尚未注销前,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相关的诉讼活动,应当以企业法人名义进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在企业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亦对此做出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腾冲县某茶叶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未办理注销登记,依照前述规定,应当以腾冲县某茶叶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理解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0条规定与前述相关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尽一致,按照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前述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原告腾冲市某信用合作联社将腾冲县某茶叶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适格。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腾冲市人民法院 主办

运营维护:腾冲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滇ICP备130021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