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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法院近三年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分析与对策
2018-03-07 10:11 李瑛    (点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各类交通工具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一方面方便了出行,加快了生活节奏,但同时危险驾驶行为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危险驾驶罪作了相关规定,自实施以来,确实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仍不容乐观。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来危险驾驶案仍呈高发趋势。危险驾驶案高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必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当前危险驾驶案呈现的特点和发生的原因,探讨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案发生的对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近三年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7年,三年来腾冲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608件,其中,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9件,占案件总数2.43%,均为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且有逐年增多趋势。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已判决的39件案件39名被告人,具有三大特点:一是被告人全部是中青年男性。其中,18-25岁10人,占26%,30-39岁14人,占36 %,40-49岁12人,占31%,50-59岁3人,占7%;二是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初中以下文化27人,占总数的69.2%,高中文化7人,占18%,大学专科以上5人,占13%;三是被告人身份多数为农民、工人和无业居民。39人均为农民、无业及工人。

(二)从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来看,39件案件全部为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案发。

(三)从案发时间上看,犯罪时间多为节假日期间以及晚上。21:00至凌晨1:00 是酒驾事故的高发时间,共23起,占总数的58.9%。其次是12:00-19:00,共11起,占28.2%。其余时间段共5起,占12.9%。

(四)从驾驶的车辆类型看,大部分为二轮摩托车。涉案二轮摩托车中,无牌或无证又占大多数。我市郊区距离县城较近,乘坐摩托车进城较便利,39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12人,占31%,驾小汽车、面包车的共计27人,占69%。

(五)从案件量刑处罚上看,已判决的39人中,以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为主。39名被告人中,3人被免于刑事处罚,14人被判处拘役1至5个月不等,23人被判处缓刑2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在1000至5000元之间。

三、危险驾驶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驾驶人员法律意识不强,风险意识较差。大部分驾驶人员对危险驾驶罪缺乏基本认识,有些摩托车驾驶员认为醉驾仅针对汽车、货车,并没有认识到同样适用于摩托车。即使知道这一点,也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饮酒驾车从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未被交警查处过。而恰恰是这种侥幸心理,导致酒驾行为、交通事故的高发。

(二)本地社会酒风盛行,饮酒、劝酒习惯影响较大。在用餐时饮酒已经成为当地人们调节关系、增进感情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婚庆嫁娶、朋友相聚的时候,人们都会想尽办法劝酒、敬酒,这大大提高了酒驾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如: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与朋友在一起玩扑克牌喝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腾冲市某镇大塘村方向沿腾泸线往镇桥头村方向行驶,当日16时20分许,行驶至腾沪线K61+9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载李某、艾某甲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被害人王某某、艾某甲、李某受伤,李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样检验鉴定为乙醇含量129.8mg/100ml腾冲市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又如: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一KTV喝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所有人李某某)沿腾冲市腾越镇光华路由东营环岛方向往凤山路方向行驶,当日1时35分许,车行至光华路白果巷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后电动三轮自行车又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杨某某受伤(轻伤二级),三车及电动三轮自行车内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2时40分许民警在腾冲市人民医院依法抽取了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2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对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不够,未普及社会最基层。从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出,大部分酒驾被查获的被告人来自农村,他们与社会交往较少,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他们不注重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有些人对危险驾驶罪完全不知情。

(四)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存在一定的难度。禁酒驾工作存在“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三问题,且各地公安机关均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交警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只能在某些时段、某些路段开展,导致禁酒后驾车禁而不止、打而不绝。

四、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对策建议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而在刑法修正案)》中又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了增加。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入刑六年多来,对于规范驾驶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也给驾驶者自身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在腾冲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中,39件均为酒驾,全部案件都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定要严厉打击酒驾行为,通过多种手段,多管齐下,使“酒”“驾”分离,最大限度地减少酒后驾车的发生。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首先,要全民普法。司法机关处在普法工作的前沿阵地,应该切实担负起普法重任。交警部门要细化宣传点,借助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介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以及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也印制有关酒驾宣传资料,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加大对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人民法院要注重典型危险驾驶案的宣传警示作用,通过巡回法庭、集中公开宣判等方式进行警戒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将一些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用活生生的案例教育感染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让公民学法、知法,切实体会到危险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从而自觉守法,遏制侥幸心理,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减少危险驾驶案的发生。近年来腾冲市法院利用“阳光司法工程活动”选择酒驾类典型案例到农村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通过警示和威慑,使拒绝“危险驾驶”的意识铭刻于心,同时与腾冲市电视台联合录制腾冲法治栏目,开展禁酒驾宣传,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次是将驾校、饭店、酒吧等列为重点宣传场所,在驾校应加强学员的驾驶道德培养,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在饭店、酒吧等饮酒场所悬挂醒目的标示,在饮酒源地杜绝酒驾念头的滋生。

(二)加大查处力度。交警部门要建立醉驾查处工作长效机制,将查处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扩大查处的范围,变换查处地点,提高查处频率,不固定查处时间,做到不定期查、分散查、流动查,提高醉驾被查出的几率,使机动车驾驶员消除侥幸心理,自觉依法依规安全出行,文明驾驶。
    (三)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对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逮捕措施,因此宣告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对判决宣告拘役缓刑有一定的倾向性,对量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罪驾入刑”刚实施时,判处拘役实刑的多,而近两年来判处拘役缓刑的多,量刑的随意性较大。笔者建议交警部门做到有案必立,对查处的危险驾驶罪嫌疑人应先行拘留,对情节轻微的,可以提早办理取保候审,对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的,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否则起不到教育惩戒作用。笔者建议检察院、法院根据酒精浓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共同对危险驾驶犯罪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检察院做到符合条件的一律起诉,法院做到构成犯罪的一律判实刑并处罚金,罚当其罪,不能降低量刑标准,更不能以罚代刑。

(四)建立完善全民禁酒驾社会管理机制。一是当地政府要大力支持,建立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禁酒驾工作大格局。二是司法部门要强化沟通,通过召开禁酒驾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合作,制定快速、准确处理处理酒驾案件的联动机制。三是要倡导“酒后代驾”,建立相关行业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对代驾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代驾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总之,禁酒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相关部门运用多种手段,坚持不懈地对驾驶人进行警醒和查处才能完成。相信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酒驾案件将会越来越少,最终达到“酒”“驾”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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