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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边境法院审理涉缅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12-11 08:05 李云    (点击:)

 

 

提要:  

腾冲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与缅甸相接壤,在全球一体化和全国推进云南面向东南亚国家桥头堡建设的背景下,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这也导致涉缅刑事案件逐渐增多,给我们边境法院在审理涉缅刑事案件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将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涉缅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浅析边境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正确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这将对我们完善涉缅刑事案件的审理,打击涉缅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涉缅  刑事  问题  对策  

一、涉缅刑事案件的界定  

相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涉缅刑事案件的审理较为敏感复杂,该类犯罪的犯罪问题不仅涉及我国的实体法、程序法、犯罪学的理论基础,还涉外国际法的范畴。尽管惩治该类犯罪是主权国家刑事诉讼法公权力的国内法体现,但是该类犯罪必然涉及一些涉外因素,如何界定该类犯罪、追究该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同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紧密联系,既要严格国内法的基本原则,又要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含无国籍人),都适用我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而法条规定的“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刑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因此,涉缅刑事案件本质是触犯我国的刑法,在我国的刑法意义上有明确的刑事违法性,而其构成要件全部或者部分要素涉及缅甸因素(如:缅籍人员,居住在缅甸的无国籍人……),需要加以刑罚处罚,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关对其拥有完全管辖权或者有效排除管辖争议的刑事犯罪,应当接受我国的刑法制裁。  

二、边境法院在审理涉缅犯罪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腾冲市人民法院2014-2017(1-11)年审理的涉缅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表一  

 

  表二  

     

  表三  

 

(二)腾冲市人民法院2014-2017年审理的涉缅犯罪案件特点  

1、涉缅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从2014-2017年(1-11月)受理涉缅犯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6件、18件、21件、27.  

2、从案件类型上看,侵犯人身、财产类犯罪占到了涉缅刑事案件的51.21%,毒品类犯罪占到了42.7%,其余类型犯罪占到了6.09%  

3、当事人的年龄呈年轻化,多数集中在1635岁,并且男性作为被告的比例较大,占到了7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4、从案件审理结果上看,涉缅犯罪人员均被判处实刑,无被判处缓刑的情况.  

审理结果年/  

判决  

调解  

撤诉  

其他  

实刑  

缓刑  

2014  

16  

0  

0  

0  

0  

2015  

18  

0  

0  

0  

0  

2016  

21  

0  

0  

0  

0  

2017  

1-9月)  

27  

0  

0  

0  

0  

 

(三)审理涉缅犯罪案件存在的几点问题  

1、审理过程中面临着难以查明涉缅犯罪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问题。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其身份信息的确定大都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自报,之后由侦查机关根据其自报的身份信息上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由市级出入境管理处上报省级出入境管理局照会缅甸驻省领事馆。但根据现阶段案件的统计结果,这些照会至今未收到缅方的回复,导致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的身份确定无法有法定的证据予以支持。特别是涉及到涉缅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审理涉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其年龄与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正确地进行定罪处罚密切相关。而在审理涉缅犯罪人员案件的实践中,当事人的年龄在上报未得到缅方答复后,其年龄确定以其自报并结合骨龄鉴定为证据依据,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同一个犯罪人员有多个不同内容的年龄证据,导致难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其次,骨龄鉴定难以精确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天为单位的计算标准,它的评价对象只是人的生理成熟程度,而非人的生活时间,而且目前尚无统一的骨化标准,导致现阶段我国关于骨龄鉴定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无法适应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骨龄鉴定的实践运用呈现混乱状态。  

2、审理中与涉缅犯罪人员交流存在语言障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翻译人员是连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侦查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的纽带。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各机关遇到涉缅犯罪案件都会依照法定的程序询问其是否需要申请翻译人员或是主动为其聘请翻译人员。但是涉缅案件的当事人本身对我国的法律认识不足,加之在西南边疆的县级区域,涉缅的专业翻译人员匮乏或是翻译人员本身翻译技术不足,其本身不懂法,对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的理解和翻译不精准,并且所聘请的翻译人员多数没有参与过刑事诉讼活动,导致对案件的侦破,案件事实的确定、言辞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与采信,犯罪人员的定罪量刑存在重大的瑕疵。现阶段我院也没有自己专业的涉缅翻译人员,在审理涉缅案件中翻译人员的聘请,文书材料送达及精准翻译,查看录音录像的翻译、开庭审理过程的庭审翻译中都遇到诸多问题。  

3、涉缅犯罪人员是否适用我国缓刑的问题,以王某、登某(缅甸国人)走私珍贵动物案为例,2016726日,被告人王某、登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摩托车运输二人在缅甸国密支那以人民币4600元合伙购买的2只穿山甲(活体),从缅甸途经中缅友谊隧道入境至中国,当车行至距离中国猴桥口岸联检大楼800米处(腾密公路152公里)时,为逃避边防检查,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蔡某某,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雇请其驾驶云M87106号长安微型车帮运输2只穿山甲及其他随身物品绕开联检大楼入境,当行至腾密公路与黑泥塘岔路口时,被告人王某、登某和蔡某某先后被边防检查官兵抓获,现场从微型车上查获2只穿山甲,分别重5.52kg3.66kg。经鉴定,查获的2只穿山甲为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鲮鲤科(Manidae)的中国穿山甲(Manentadactyla),是中国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340元。本案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至审判过程中依法被取保候审,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裁判阶段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对二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第二种意见是因被告人登某系缅籍国人,对其适用缓刑现阶段无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对二人拟判处实刑。  

我们知道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付条件地不执行原有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广泛适用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与传统的以惩戒为目的的刑罚制度不同,缓刑的矫正性更强,是一种更加温和有效的改造罪犯犯罪心理的方式,具有从根本上消除罪犯再犯的可能性。其核心特点是,判刑的同时不立即执行刑罚,但保留执行的可能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也明文规定了缓刑制度,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即可宣告缓刑。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缓刑要对外国人限制使用,但是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外籍人员在我国犯罪如何适用缓刑,导致在拟对外籍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缓刑过程中与矫正机构进行协调时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同一类案件审理中定罪量刑存在偏颇,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4、涉缅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救济、赔偿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刑事被害人作为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然而在审理的该类型案件中,无法查询到犯罪人员的家庭信息及财产情况,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判决后,也得不到追偿,导致判决条文苍白无力,缺乏公信力。  

三、对审理涉缅刑事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由于缅甸的国情、成分比较复杂,应该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案件互相协助的制度,如果基层法院、机构无法查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应该由国家层面的机关负责与缅甸接洽。同时,要建立出入境的严格登记核实制度,境内要加强对入境人员管控,对入境人员及时登记入册。最后,边防等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创新管理机制。  

(二)应设立专项经费,聘请专业的翻译人员,或是与专业翻译机构建立协助机制,保证翻译人员的稳定性,同时也可以在法院系统培养自己专业的翻译人员,建立健全的翻译人员管理制度建设问题,用制度来固定、管理翻译人员。  

(三)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籍人在我国犯罪适用缓刑的问题查,一线审判人员应当与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加强自身业务能力,丰富理论与实践知识,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最后,建议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个问题出台相关规定以更好的规范审理好涉外刑事案件  

(四)司法部门应该与缅甸建立相关司法合作,努力解决国际刑事案件执行问题,加大该类刑事案件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力度,同时,要建立、完善刑事司法救助制度,在该类案件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对该类被害人进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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