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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法院基层人民法庭案件审理中的热点问题分析及相关工作经验
2017-11-22 08:35     (点击:)

 

 

一、案件情况  

截止20171110日,腾冲法院七个人民法庭共收案1810件,结案1559件,同比上升21.7%10%,其中判决188件,同比下降39.7%,调撤1371件,同比上升16.6%,法官人均结案165件,同比上升22%。在法庭所审理案件中,又以离婚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居多  

二、案件原因及难点分析  

(一)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以我院界头法庭为例,近年来婚姻家庭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占到所受理案件的67%。究其原因,一是因务工人员流动导致土地夫妻父母的家庭模式瓦解,多数农村家庭现状为老人在家耕种土地、照管孙辈,家庭主要劳动力夫妻二人外出务工,增加家庭收入。夫妻二人在外打工,受社会影响较大,往往不愿回归原来的生活,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夫妻感情亦发生变化。二是因社会发展,各种社交媒介发达、普及,导致“乱花渐欲迷人眼”,对感情基础不稳定的夫妻造成的冲击较大,导致婚变。三是传统“早婚早生子”传宗接代观念根深蒂固,农村父母均认为只有子女尽快结婚生子,自己才完成人生任务。故往往子女初中毕业回家务农不到两年,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轻人早早结婚(同居)生子,感情基础薄弱、人生经历欠缺,一遇到外界诱惑或生活困难,感情就会发生变动。四是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累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喝酒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庭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同样纷繁复杂。一是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加大。在男女双方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很容易大打出手,同时双方的家族也很容易参与进来,庭审过程中,两边的家族成员时常在庭审前后互相指责甚至谩骂,有时在庭审后仍然在法庭外互相攻击、打骂。二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表现在庭审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家庭财产的陈述大相径庭,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了存款,但又无法举证或提供线索,给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这种情况又大多发生在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的家庭中。三是农村房屋产权普遍不明晰,存在纠葛。农村离婚案件中,房屋一般是最大的一宗财产,但农村房屋由于在产权登记中的不规范不合理,造成法官在明晰房屋权属的过程中难以认定,如果强行判决,可能又会有第三人对房屋主张权利。四是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后起诉至法庭,但部分不愿离婚的当事人对此多采取回避方式,造成案件需要公告送达,有的案件甚至需要多次公告送达方能解决。  

(二)农民工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大幅上升。以我院中和法庭为例,截止20171031日,该庭受理此类案件108件,占收案数51.18%,此类案件的大幅增长,究其原因,主要是现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金融危机的冲击,部分农村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停产、倒闭,引发劳资纠纷。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确定主体难。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用工主体存在层层分包的情况,很多用工单位将建设工程或矿山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分包者由于自身没有固定的职工,便自行招募劳动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与分包者建立了雇佣关系,一旦相关利益受损,责任主体自身也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必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仅中和法庭20171—5月所受理的33件劳务合同纠纷中,因违法分包导致的纠纷就达28件。二是调查取证难。以建筑行业较为明显,由于建筑行业往往是以一个工程或某项工程具体施工业务为用工周期,为其打工的农民工流动性大,绝大多数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上层层转包,工程中途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有的农民工自己也搞不清在为哪个“老板”打工,造成农民工举证难,法院查证难。以曲石法庭为例,自2015年以来,该庭两年共受理劳务争议案件共计138件,占法庭受理案件数量的26.5%,大部分均需多次查找取证方能确定案件事实。三是及时结案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是经过多次解决无果才到法院来。诉讼中,用工单位或个人,利用自身强势,充分利用诉讼程序、期间,合法地拖延诉讼。农民工往往是官司打得起拖不起。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也难以牺牲自己的“血汗钱”来与强势的用工单位或个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结案的难度可想而知。四是实际执行难。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工资在判决后仍无法兑现。以2016105名农民工诉被告石某及某公司系列案为例,法院虽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但因石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直至2017年初在各部门配合下才得以将其一套房产纳入司法拍卖程序,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法院在拍卖后须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的部分方能按比例分配给农民工,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足额兑现。  

(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排除妨害类纠纷仍占一定比例。随着当前农村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使用价值不断提高,当事人对土地经营权有了新的理念,此类纠纷占到法庭受理案件的10%左右。此类案件具体审理中,一是虽然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但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导致最终裁判效果不佳。部分案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口头达成协议置换了土地,但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确权,一旦一方反悔对方很难搜集证据,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处理离婚、分家析产等家庭关系纠纷时,往往会出现对承包土地的分配问题,实践中,由于司法权和行政权存在冲突,法院不可能为当事人强制性分配,案件调解存在难度。  

三、相关工作经验  

(一)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类型案件。农村稳则全局稳,农村稳定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前提,基层法庭一直坚持把审理此类案件做为法庭工作的重要切口,认真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往往结怨多年,在纠纷中大多寸土必争。法庭在调解时,通过邀请土地、农经、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多元化调解,才有可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如调解不成,则果断判决,谁对谁错,让判决说话,定纷止争的效果往往比久调不结要好。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保护的,哪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及时化解该类纠纷以保持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到田间地头进行现场办案。法庭坚持下乡办案,让承办法官深入群众,贴近群众。2017年法庭到案件现场巡回调解的案件达到总收案数的68%,既及时、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以案说法,给参加旁听的人民群众送去一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将阳光司法、巡回审理、法制宣传有效的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公开。  

(三)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积极创新调解方式。法庭所受理的家事案件占比较大,对于此类案件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所以法官尽量在开庭之前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因当事人之间矛盾积累时间长,难以调解,当事人到庭后就及时开庭,通过庭审对当事人释明法律、各自的过错、责任,也让当事人的怨气能够正常发泄,到庭后抓住合适的时机再次进行调解。这样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案,较容易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另外,利用新技术手段,结合案件自身特点,创新调解方式。以蒲川法庭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案件事实本身没有争议,被告也认可债务。但因为被告迟延履行,原告将被告身份信息放在“朋友圈”并配上“老赖”等词语,让被告难以接受。被告要求原告给自己“说法”,自己同意当即支付欠款。经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新技术既然能将不妥的信息迅速扩散,同样也能够对正面信息进行宣传,遂让原告将被告付款的收条拍照发“朋友圈”,并对情况进行说明。双方当即表示同意这个做法,该案最终得以圆满的解决。  

(四)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公开庭审全程,案件网上直播,可以让司法更加阳光、审判更加公正,同时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目前,法庭案件均按要求开展庭审直播,去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合计直播265件,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开透明,得到了当事人及代理人一致好评。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法庭干警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认识党风廉政的重要意义;加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除此之外,注重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以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重点,提高业务能力,满足新形势、新类型案件的审判需要。同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审判质效,积极探索各种审判方式,力争实现快速结案、案结事了的双重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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