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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交强险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2016-12-23 16:27 钏琪    (点击:)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大幅上升,在该类型案件中,机动车保险尤其是交强险在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办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遇到以下几个困难:一、大部分摩托车未投交强险或已脱保,随着乡村公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摩托车已成为了广大农村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国家虽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交强险,但在实践案件中发现,大部分摩托车所有人因年检、购买保险不方便等原因,仅在办理落户手续时购买了一年的交强险,更有甚者为节省保险费和落户费,从未购买过交强险。

二、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交强险过低的保额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交强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针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针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针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然而随着经济发展,这样的保额已经难以满足相应的赔偿要求。

三、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侵权人难以负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但无法负担的情况,这样也使被侵权人产生了拿到的判决书是“一纸空文”的思想,严重影响到了法律文书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解决建议:一、提供更加便民的摩托车年检服务和保险购买服务,同时注重对交强险的宣传。负责机动车年检的车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保险公司,选择集市日、节假日等乡镇人口相对集中的时间,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提供摩托车年检,以方便车辆所有人办理年检并购买保险。在提供便民服务的同时对购买交强险的强制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宣传,促使机动车所有人自觉购买交强险。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加强对摩托车销售者的监督,严格要求销售者,执行对所出售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的不得交付上路行驶,否则依法从严进行查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在道路上的查处力度,对未购买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已过期的摩托车进行暂扣。

三、在不增加或少增加保费的情况下,适当增加保额。交强险是强制保险,该险种的保额由国家相关部门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建议相关立法部门能够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完善交强险制度,使交强险在实践中能够发挥更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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