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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基层法官职业能力建设新思考
2016-05-31 08:42 段金辉    (点击:)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4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4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5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逐渐浮出水面,给法院工作和法官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下面,笔者将结合所在法院的实际情况,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给基层法官职业能力建设带来的新挑战进行剖析,透视基层法官群体现状,寻求提高基层法官职业能力的新途径。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给基层法官办案带来的新挑战

(一)“立案潮”遭遇“法官少”,法官审判任务加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向法院,“案多人少”现象已成为当下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倍增,使法院现行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让法院审判工作“雪上加霜”,法官审判压力徒增。

就笔者所在的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截止20164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991件,同比上升45.89%。法官人数与去年相同,都是66名,但真正在一线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只有36名,每名法官的年均办案数由此前的95件上升至139件。同时,由于“案多人少”矛盾加剧,部分审判庭书记员奇缺,法官需身兼两职,既要以审判员的身份审理案件,又要以书记员的身份记录案件,还要从事卷宗整理、装订、归档等事务性工作。另外,由于笔者所处的法院位于偏远的中西部,信息化建设不发达,中东部的各种现代化办案设备在这里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法官的办案模式基本沿用传统的巡回审理方式,“送达难”是长期困扰法官的难题。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由于案件数量的剧增,“送达难”问题更加突出,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花费一半以上的时间来寻找当事人和送达各种诉讼材料,真正留给法官审理案件的时间越来越短。

(二)各类疑难、重大案件大幅增加,法官审判难度加大。

以前一些敏感性案件和法院现有职能无法给予妥善处理的案件,法院通过立案审查把它拒之门外。现在,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扩大了受案范围,使得部分原来法院不受理的而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案件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中来,大量行政职权和司法职权界限不清,众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土地被改变用途而引发群体性纠纷以及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烂尾楼”项目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影响面广、敏感性强的重大疑难案件涌入法院,造成法官的立案和审判压力进一步增大。这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公共政策,容易引发上访问题和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着巨大的信访压力,极大地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水平。

以民事案件为例,就笔者所在的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截止20164月,共受理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烂尾楼”项目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249件,同比增长982.61%

(三)申诉、申请再审、上诉案件大量增加,法官审判质效下降。

审判质效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每个法官需承办的案件数也不断增加,法官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而法官承受工作的能力是有一个度的,且每个法官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如果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审理的案件数量超出其能够承受的范围,那么案件的裁判质量就会难以保证,裁判结果就会让当事人难以接受,从而导致上诉、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量的上升,甚至因处理不当引发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另外,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当事人不服裁定的上诉量也必然会增加,这样一方面会增加二审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和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一定程度地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对基层法官的审判质效也是一大考验。

就笔者所在的法院而言,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截止20164月,共有申诉、申请再审案件7件,同比上升40%,有上诉案件274件,同比上升79.09%

二、  基层法官职业能力现状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基层法院出现诉讼剧增局面是意料之中的,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数量增长、审判任务、审判难度、审判风险不断加大和法官能力素质不足的现状,提高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改变现状必不可少的途径。要有效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我们必须对基层法官群体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基层法官职业能力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基层法官队伍构成不尽合理,法官职业能力层次不齐。

1995年以前,法官进入法院不是遴选,而是由政府的人事部门分配后进入法院,其中有工人、教师、干部、转业军人、高等院校学生。他们的学历一般为中专和高中,基本上无从事法律职业的经历,法学院毕业生只是凤毛麟角。1995年,《法官法》实施后,法官有了准入条件,但不是很高,其中对初任法官的学历要求较低,尤其是对专业要求不严格,不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一样可以成为法官,这就为大量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的人进入法院系统开了方便之门。近年来,就业形势严峻,法院的人事编制有限,一些法学院毕业生想进法院却进不来。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言:“近年来颇受社会青睐的法学教育也未能使很多法律院校毕业生进入法院,更不用说进入相对偏远的基层法院,即便少数进入了法院系统,也由于种种原因,未必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基层法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不尽合理,使得基层法官的职业能力层次不齐。

就笔者所在的法院,1995年以前通过政府分配进入该院工作的干警有43名,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2.16%,其中学历为本科仅有4人,占9.09%;毕业于法学院或是就读法律专业的仅有11人,占25%;其中有41名干警具有法官资格,均从事过审判执行工作。1995年以后进入该院工作的干警有59名,其中法学专业毕业的有45人,占76.27%45名法学专业毕业干警中仅有26人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官资格,但其中仅有18人工作在审判执行一线;非法学专业毕业但具有法官资格的有2人,但均不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二)学历教育缺失和不实,基层法官缺少应有的专业知识储备。

基层法院中,接受过正规学历教育的干警极少,特别是在中西部偏远的基层法院,要想招进正规法律本科毕业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社会对法官专业素养的质疑和由上到下的硬性学历应达指标,未达标的基层法官只能通过参加夜大、自考、函授等各种成人教育手段来完成这样的任务。不可否认,小部分人通过这种方式的自学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他们是为文凭而学习的,是为了获得一种文本意义上的资质,满足保留现有职位和继续升职的需求,而不是为增加知识储备而学习。审判实践中,我们一些法官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文凭,却弄不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审起案子来是语无伦次,大白话充斥庭审,撰写的审理报告、判决书千篇一律,语言逻辑不清,让人看了不知所云。由此可见,这种业余的学历教育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高是十分有限的,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并没有因学历的提高而产生预期的飞跃,文凭和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

就笔者所在的法院,现在全院干警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92人,占总数的90.20%;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4人,占总数的3.92%;本科学历的88人,占总数的86.27%;大专学历的7人,占总数的6.86%;中专(高中)学历的3人,占总数的2.94%;其中正规法律本科毕业的仅有30人,占总数的29.41%;通过各种成人教育获得本科学历的有53人,占总数的51.96%

(三)基层法院审判执行资源配置失衡,法官职业能力施展空间小。

目前在基层法院,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从事审判执行工作。这些“不办案的法官”,他们虽然具有法官资格,但没有实际审判和执行案件,而是从事法院组织人事、审判事务管理、纪检监察、司法研究、司法行政事务、来信来访接待、党建政工、新闻宣传、信息技术等工作。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因达到当地党政机关规定的年龄而退居工作“二线”,他们虽然占用法官员额编制,但并不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此外,集法官职业与行政职务于一身的院长、副院长和部分大审判庭庭长,由于职务所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等行政事务相当繁重,办案数量也极少。即使是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他们也不是全身心地在负责审判和执行案件,有时他们需要放下手中正在审理和执行的案件,去处理一些与法院工作有关的事情,如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有时他们会被抽调从事一些社会性事务,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扶贫帮困、法治宣传等等。因此,在基层法院审判执行资源方面,我们面临的实际情况是:具有法官职称的法院工作人员并不都在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也没有把全部精力放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事务上。

就笔者所在的法院而言,全院共有66名干警具有法官资格,其中一线办案法官36人,占有法官总数的54.54% ;“不办案的法官”30人,占法官总数的45.45%,其中8人被抽调出法院参与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各种事务性专项活动。

三、  基层法官职业能力提高的途径

通过以上对基层法官职业能力现状的简要分析,笔者试图对基层法官职业能力的提高,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以期对研究解决当前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基层法官职业能力不高的问题有所裨益。

(一)坚持立案登记制和司法体制两项改革制度并行不悖,激发基层法官自身的上进心,增强其对提高自身职业能力的急迫性。

立案登记制改革,让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而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员额制看上去是让基层法官的数量减少了,二者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实际上,立案登记制就是要倒逼基层法院实施审判机制改革,倒逼基层法官提高职业能力素质,提升审判效率;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矛盾加剧的问题。要提高基层法官的职业能力,必须要让法官们认识到自身能力存在的不足,切身感受到因自身能力不足而影响办案进度、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从内心深处激发其对提高自身能力的渴望,促使其转变学习态度,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

(二)转变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理念,改进基层法官的职业培训工作。

1、加大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由过去培训对象主要是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转变为侧重基层法院的法官培训,增加其培训的机会和名额。

2、建立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方式。

一是上级法院组织培训。上级法院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需要,每年举办几次培训班,按照审务分工的不同要求,进行专项专岗培训;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行传授讲解。同时,实行以考促学、合格结业,严格考勤,把考试结果计入培训人员的年终考核,禁止把培训当做差事敷衍了事,务必使培训起到提高、促进作用。

二是基层法院自身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内部互动式学习,将该院有着较高法学功底和丰富审判经验的骨干法官确立为带头人,形成一个个学术共同体,通过专题调研、经验交流、专题讨论等方式,以点带面,使全院法官的知识水平、能力水平共同提高;邀请法学教授到院授课,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法学教授深入基层,由他们传授法学前沿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同时利用基层法院在法律事务问题和处理基层社会纠纷方面的优势,向他们提供第一手资料,协助他们开展调研,以达到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采取以考促学、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学习,定期组织法官闭卷考试,逐步提高法官素质。

三是推行法官上下交流和挂职锻炼,促进学习交流。每年伊始,上级法院可以从各审判领域选派数名业务知识强的法官到基层法院挂职锻炼,专管办案,帮助基层法官提高办案理念。同时,将基层法院的业务骨干上调中院学习中院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上下法院的学习交流。

四是建立法官在线教育平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培训中心共同打造一个法官在线教育平台,通过邀请各类法学专家教授视频授课,或是将组织的各类培训录制成视频,上传至在线教育平台,供全国法官在线学习。这样,基层法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有选择地、自由地在线学习。

3、完善教育培训内容。

一是实行系统的学历教育。根据基层法官队伍构成的现状,把加强学历教育作为提高基层法官职业能力的基础工作来抓,坚决禁止混学历、拿文凭现象,真正通过学历教育,使未在法律院校接受过系统教育的法官掌握基础的法学理论,学会法律思考方法,培养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意识。

二是注重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和理解运用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提高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基层法官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对此类信息的接触比较狭窄,因此要积极开展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帮助基层法官尽快掌握并能在审判工作中准确运用。

三是注重案例教学。案例是法官对社会的答卷,也是法官素质的真实表现,它不仅反映各种社会现象、经济发展状况、法制建设水平,而且如实地展示了法官对立法的理解、法律意识、执法精神、分析能力、司法技能等等,并且案例分析是部门法法理阐释的最好途径,是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层素质最简捷的方法之一。因此,在法官的培训中,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培训教育中,更应当注重案例的教学。

四是侧重法官综合能力的培训。能不能开好庭,有没有驾驭庭审的能力,是对一名法官综合能力最有效的检验。作为一名基层法官,要具有这种能力,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要熟知社会、通晓民情,对人生和社会有较多和较深刻的理解,能熟练运用积累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协助解决社会纠纷。因此,在对基层法官的培训中,不仅要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等方式培养法官分析能力、辨别事实的能力、权衡证据冲突的能力和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来提高基层法官的庭审能力,还要注重对基层法官文字应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培养,注重社会知识的教育,注重基层法官职业心理的培养。

(三)改革制度,强化管理,为提升基层法官职业能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1、严格法官准入制度,改善基层法官队伍结构。借司法改革的春风,抓住人员分流的机遇,有步骤地引进高素质法官,提高法官任职所需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保证初任法官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进一步严格职业道德的规定,保证初任法官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扩大选任范围,保证被任命的法官都属于社会精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很强的案件处理能力;提高法官任命主体,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2、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让基层法官有盼头。一是抓住改革机遇,切实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维护法官的职业定位和权威的共识。二是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的法官考核制度,明确限定调查、追究、罢免法官的法定事由,科学设置监督法官的程序,确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实现对法官考核、任免、调查、追究、处分等事项的专业化、程序化、法制化。三是制定并实施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将法官的德、能、勤、绩与待遇、荣誉、奖惩挂钩,做到公正考核、奖勤罚懒,激发法官工作热情,促使法官自觉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四是畅通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升迁机制,让能力出众、优秀的基层法官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五是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扶持和关注度,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或由上级法院下拨资金和协调财政部门提供财政上的支持,或由经济发达地区的兄弟法院与这些基层法院形成帮扶关系,选派优秀的审判人员定期指导审判工作,鼓励法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法院开展支边工作。

3、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增加基层法官“用武之地”。一是适当调整法院组织结构,突出审判执行部门的中心位置,把绝大多数法官安排到审判执行岗位,充实一线审判执行力量,整合非审判部门工作职能,最大限度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二是完善审理机制,进一步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法官的权力归还给法官,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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