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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伦理的困境
2015-08-24 20:01     (点击:)

,国家开始重视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并且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将法官的职业伦理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但是,受历史传统因素和现有司法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法官职业化程度低,法官职业伦理没有成熟发展,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

关键词:法官  职业伦理  困境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官的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道德规范的总和。法官职业伦理主要是以司法审判工作为前提,在此过程中为了实现司法目的,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各类争端和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等,而必须遵循一些特定的行为规范。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它区别于其他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应当遵循的法律职业伦理,相对而言具有更强的公共权力倾向和宪政主义色彩,但却不应该过多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承担着调纷止争的责任,在行使权力的这一过程之中,必须有相应的规则遵守,由于法官的特殊职业性,法官的职业伦理也有着区别与其它职业的特殊性质。法官的职业伦理范围宽泛,其涉及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律师、法官与法院以及法官与其他国家部门、社会组织等在相互交往、相处过程中所必须维持的一种和谐关系以及正常秩序。法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做到公正、中立、正直地裁判案件。西方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法官处理案件时也要求效率与质量兼收。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状况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一个县官既是行政长官也是司法的裁判者,在清朝时期虽然得到了改变,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得到充分发展,直到1999年,依法治国纳入宪法,法官与法院的地位才得到了很到的改善。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对法官职业有了一定的要求,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宽松、要求不详。

200110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一部系统、具体规范法官在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主要规定了法官行为中的涉及公正司法、审判独立、司法廉洁、司法效率、着装仪表以及约束言行等有关法官职业道德的问题,从一般基本要求的层面做了规范;第二章至第七章按照法院基本工作流程,提出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八章规定了法官的“业外活动”,用九个条文对法官参加座谈会、研讨活动、各类社团和联谊活动、从事写作和授课等职务外活动以及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注意事项、出入社交场合和出国探亲进行规定。虽然行为准则对当前比较重视的法官职业所面临的问题做出了很多新规定,但也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

20091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按照“五个严禁”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规定之一的,不仅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法官要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法院聘任制人员则一律解除聘任合同。事实上,最高院的“五个严禁”规定,重申了《准则》中一些对司法廉洁有影响的内容,并对其进行提炼和升华,同时采取刚性的惩戒措施来推动纪律规定的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实施,能够维护法官的公正、独立形象,促进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完善。

三、法官伦理的缺陷

(一)司法公正方面

司法公正是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法官职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吋,做到公平公正。然而,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不公平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法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居中裁判,会受到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坚守住自己职业素养。部分法官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实体上达到正义,对当事人来说就是正义的,不知程序的重要性,在审案过程中不注意程序的公正。良好司法秩序是法官从事裁判活动的行动准则,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强制性是其形式要件之一,而权威性是其核心价值元素。权威是一种力量,一种尊严,并由此而必然引起的一种服从。司法公正才能在社会生活之中树立起权威性,现代一些法官的言行举止对司法的公正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中立,独立裁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是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若想真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法官做到真正公正无私、毫无偏袒,首先要求法官职业伦理本身的独立性,即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是一个独立的规范体系,它不隶属于任何部门法,不是任何部门组织活动与纪律的附属品。其次,在制度设计上,要确保法官裁判活动的中立性,审判机关应是立法机关监督之下的保障公民与法人、团体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并规制行政机关权限的机构;在人事上,法官的选任的方法与制度由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制定,不受其他组织或者政治团体的干扰;在财政上,要确保审判机关的财政独立,即财政款项,一种独立的不依附于地方政府,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统一的由中央财政直接预算的财政款项与体系。

(二)司法腐败方面

司法腐败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诟病,严重损害了法官群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动摇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侵蚀着社会公正的肌体。司法的腐败会使社会公正失去其最终的物质承载,会使法治理想丧失了其自己的支撑力量。公正的缺失不只是公众对法官这一群体的信任与尊重的缺失,还会彻底击毁公众对社会的信心。一个企业的腐败是树上果实的衰败,官吏的腐败是树干的腐朽,而司法的腐败则是树根的腐烂。

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行为应以确保中立为主轴而展开,审判程序、过程需公开、透明,作出最终裁决的法官必须是当事人都能够看得见的法官。法官必须清楚意识到自己的职业角色、个人观点,不论是同情或者反感,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都必须埋藏自己的想法与感觉,避免让自己的看法受到个人看法的影响,避免先入为主的意识。法官应避免因政治观点、性别、种族、宗教而对当事人或者其律师产生偏见,不应在庭审过程中流露出对诉讼结果的看法,避免对诉讼实体内容或者结果的影响;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发言,减少法官对庭审交际过程的干预;不能审理涉及其个人利益或者家庭等利益的案件。法官的行为应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本,这是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理念。法的本质在于权利,人类法治的进程就是私权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过程。权利必须依赖司法救济加以保障,而司法权的主要核心在于给私权利以法律上的救济,给公权力以法律上的制约。法官必须树立“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本”的理念,并将其融入审判实践之中,只有这样,审判工作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公信度。

(三)法官文化方面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网状型社会,“人情”、“面子”常常是公众行为首先考虑的因素,人类社会的关系是建立在“报”的规范之上。法官也是社会当中的一个角色,无法避免这一切,如果法官碍于情面,接受别人的请托,这对法官的伦理建设有很大的破坏性。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与实现务必要冲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关系网,通过个人取向的内化使内心不再感受到“人情困境”的冲突,以公平的法则建立互动的规则、法官异地任职、心理“区隔”策略的运用等措施来规避人情与关系,才能建立现代的法官独立与中立制度,增强法官的权威,法官的思维与行为才能免受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部分法官工作纪律松弛,在工作中迟到早退,有些法院甚至在工作时间无法找到办案法官,或者法官在办公时间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法官日常生活不注意,穿着制服的时候随便出入一些娱乐场所,在这些场所喝酒之后大叫大闹,这对法官的形象无疑是致命的打击。有些法官缺乏一些必要的职业信念,他们把法官看作是一种官位或是权力,而不是法律的宣称者;他们把审判仅仅看作是解决具体的纠纷,而不是在塑造法律秩序;他们习惯于在具体个案中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达到某种目的,却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将对整个社会的法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而,他们中的许多人缺乏对法律的信念,缺乏对自己职业的荣誉感,也缺乏沉重的社会责任感。如此一来,法官很容易把自己置于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地位,从而造成法官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之上。在人文素养方面,法官时常会显得比较淡漠,所谓人文素养是指人文科学的研究能力、知识水平,和人文科学体现出来的以人为对象、以人为中心的精神,它是人的内在品质,这种人为素养体现在法官司法活动中就是对于各方当事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则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但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很多法官都缺少这种人文关怀。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职业伦理不只限于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还应关注法官的日常行为,处理法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为以及其非司法行为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法官更是公众的道德楷模,是公众行为的参照物。法官应避免违反法律,悖于社会常理,其个人行为无论是在法庭之上或者法官应有的职责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免遭公众的非议和谴责。法官不只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大众的心目中,他们也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法官的不当行为不只是诋损法官本人的尊严声誉,其直接诋损的是公众对司法体系的尊重。

 

参考文献:

[1] 王淑荣、丛培莲. 《诉讼中的法官职业伦理范畴阴》. 理论学刊,2006

[2] 米勇. 《法官遴选制度研究》. 吉林大学,2009

[3] 陈道喆. 《法官职业伦理浅论》. 复旦大学,2009

[4] 王淑荣.《论法官职业伦理—一种法官职业化视角的研究》. 吉林大学博上学位论文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

[6] 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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