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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律师权益保障的思考
2015-07-21 20:00     (点击:)

家刑罚权的活动,集中体现着社会安定与违法犯罪间的尖锐冲突,对刑事诉讼中律师权利的保障不仅是诉讼民主、法治文明的体现,更是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相对过去有所增强,但由于传统文化和诉讼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权利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权利保障不足严重制约了律师辩护的积极性,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因此,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刑事案件中律师权益保障遇到的问题及主要表现

(一)刑事诉讼中规定的律师几项重要的权利

一是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既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也可以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取证;二是会见权,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与他们通信;三是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卷宗材料;四是出庭辩护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异议。

(二)律师权利行使遇到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到23万人,律师队伍在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服务民生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然而,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又受到各种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干扰,导致律师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调查取证权及会见权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一项重要的权利,《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的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但几乎每个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均遇到过与被告人会见难的情况,有的律师要求会见被告人,公安机关以需要陪同为由屡屡拖延,待会见被告人时,已经开庭日期将近,准备得很不充分,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辩论时找不到突破口,没能将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论述清楚,不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因没有见到犯罪嫌疑人,造成取证困难,因此失去了当事人家属的信任,甚至被委托人解除合同。 

在侦查起诉阶段,因检察院的案件查询系统不向律师开放,如需向检察机关查询案件进展程度,不管路途有多遥远,律师必须亲自前往检察院。而律师到达检察院之后,往往因不知道案件由哪位检察官承办,不能提前联系承办人约定递交手续的时间,导致难以寻找承办人,不得不多次往返,浪费时间、精力,最终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

在法院审理阶段,虽然在法庭设计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同一个高度,但律师得不到法官以及公诉人的尊重,辩护律师的发言受到法官及公诉人的限制,有的公诉人甚至对律师破口大骂。另外,有的法官宣判不通知辩护人,判决书不及时向律师送达,有的书记员在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后,上诉期过后才通知律师,被告人家属都知道判决结果,而律师仍不知道,造成上诉权得不到保障,被告人家属也对律师有意见。

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分析

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代理意见以及辩护意见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等问题存在于律师工作的方方面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虽然这几年来律师行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依然有一部分人专业能力较低,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试图通过庭审那几分钟与公诉人的“雄辩”来达到致胜的目的,往往因为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不能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导致开庭后“慌忙逃离”,这与律师准入制度较为宽松有密切的联系。而一部分人则过分追求利益,诚信缺失,丧失了一个法律人本该有的公平正义的理想,使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干扰庭审,例如,有的律师为了贪图被告人的钱财,而帮助被告人作伪证减轻处罚。还有的律师虽然已经开始萌发了权利意识,却总是会忘记自己的权利,或者甘愿放弃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导致那些站出来伸张正义的人反而被认为是异类。

2、律师工作得不到大家的尊重和理解,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感没有建立起来。在我国,有的人认为律师是骗钱的,有的人认为律师是乘人之危的,有的人则认为律师是捣乱、煽动情绪的,上到政府各级部门,主要是公检法司,下到社会大众,都从不同角度对律师有偏见和防范之意,所以就造成了律师在与这些部门打交道的时候总是得不到应有的配合,明则阻挠,暗则漠然视之,让律师从心理上就觉得自己被排斥,没有存在感和荣誉感,这对优秀律师队伍的建设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阻碍。现实中,律师的庭审辩护往往流于形式,无论辩护律师的专业技术多么高超,辩护意见多么正确,都得不到法官的重视,出现“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一尴尬情况。但在国外,律师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他们甚至可以弹劾总统。

3、律师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在,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对律师事务权利有具体的规定,但却缺乏对权利的保障条款及救济条款,并且一些规定还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例如,看守所要求必须有公安机关同意盖章才能办理会见手续,但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同时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安排。这是一种矛盾的规定,虽然规定有会见权,但矛盾的规定又将律师拒之门外,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该怎么维权也没有规定。从制度体系上来说,目前律师执业都是按照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进行的,但是由于此法赋予律师的权利过于空泛,对律师义务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无法从根本上对律师进行方向性和前瞻性的引导,使得执业律师们长期处在一个过于松散和自由的环境中,没有具体的义务规制自己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权利让自己感受到自己身上有“握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神圣使命。长此以往,这个队伍在没有明确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方向的情况下,只在利益的驱使下混乱的前行。

三、刑事诉讼中对律师权益保障的探索

对律师权益的保障是保护人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需要各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予以保障,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又是极为突出的内容之一。我国尚处于法治的建设阶段和律师的发展阶段,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困难重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益屡遭侵犯。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程度和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一)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

对于律师而言,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讨论,当然也强调了律师工作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所以,这对所有律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机遇,同时也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作为律师个人而言,既要看到机遇,也要看到挑战,这样才能不断完善自己,最终不负使命,扛起时代赋予的责任。我认为在新形势和新机遇下,律师个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中国特色的律师队伍建设,首先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就要求每一名律师都能讲政治、顾大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为使命,从内心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这样才能让我们在困境中艰难的前行。

2、要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体系。诚信之于律师,应该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律师应模范遵守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更应以自己的内心和实际行动恪守以诚实信为核心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在以诚信为基础、为内容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做社会诚信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以其广泛的社会活动发挥其守信示范作用,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承担相应的特定社会责任。

3、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做好一个律师最根本的要求,这就需要律师多学多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翻看,正确运用法律,绝不能在庭审中争辩已经废止的条款,时刻清楚的自己的权利义务,合法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要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吸取经验教训,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现代法律服务业多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趋势相适应,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律师人才队伍。

(二)社会应该尊重律师行业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目的在于使法律得到准确和正确的实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律师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法律工作者,更多情况下是代表民众,依法保护当事民众的合法权益,而公正司法执法,也正是政府、法院、检察、公安等一切公权机关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所以,律师的工作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同。

1、公安、检察院、法院应该尊重律师行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目标,也是一个呼唤法治公平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具体办案中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而辩护权的行使,更多的对象是律师,因此,律师在保证司法公平正义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被告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除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公安机关应该按照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对于需要经过批准的案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无故拖延时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给律师一个明确答复,以保证律师能够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从而保障其合法利益。现在,各看守所里都已安装监控,如果律师与被告人做什么违法乱纪的事,可以随时被监控到,并不需要公安机关每案必陪。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卷宗的问题上,建议检察院对外开放案件查询进展系统,设置查询机器供律师或他人自助查询,同时将检察院相关科室的电话在互联网上公布,以便查询。检察院相关承办人有事外出时,内勤要给予协助办理。

在法院,法官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实际是对审判工作的重视,乃至于是对法治的重视。作为法官,应当尊重辩护律师,严守中立立场。在其他法治国家,法官对辩护律师的态度都是友好而尊重的。辩护律师是法官与被追诉者沟通的桥梁,法官的意图可以通过辩护律师传达给被追诉者。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分析辩护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不能在法庭上对律师的发言任意打断、训斥,不能拒绝辩护律师要求阅卷、会见等方面的正当权利,不能因为个人的偏见,拒绝某个律师出庭代理或者将其轰出法庭。

辩护权的尊重还要体现在法律文书中,当事人聘请律师后,是以最后的法律文书来衡量律师所起的作用,但在互联网上随意翻看近年上网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情况都没有写清楚。所以,对辩护人提出的很多程序和实体上的意见,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具体、详细、明确地写明是否采纳及不采纳的原因,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社会监督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促进全社会对辩护权的重视。

2、政府及人民群众应该理解和支持律师行业的工作。除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问题外,其他的政府部门还应该积极协助支持律师的工作。首先,要转变对律师行业的看法,律师虽然是收费的,但是目的是为当事人维护权益,是伸张正义的法律工作者。其次,相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律师工作,例如,律师需要请目击证人作证、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调取证据等等,这些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都需要得到支持。

(三)应尽快完善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法规

除每个执业律师及律师组织的自身努力外,相关司法制度及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和保障。现行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律师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救济。

1、立法严谨。部分法条规定过于模糊,实际操作性差,让律师的权利形同虚设。例如刑诉法中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的身份未作明确说明,从而影响着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因此,立法不必过于原则,应当尽量详尽,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立法者在立法时,一定要注意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要把程序辩护立法与实体辩护立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因为程序立法更能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

2、完善对律师权利保护的救济机制。正所谓无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任何人侵犯后都不会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导致任何人都敢侵犯。所以,立法者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使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权利得到确实有效的保护。完善辩护权受到限制时的救济机制,从制度层面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明文规定公权力机关的义务及侵犯律师权益时应该承担的责任。虽然新刑诉法修改对律师辩护权受到限制的救济机制做了这样规定:“律师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但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律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本没有具体的步骤可走。

3、设立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只要针对案件而发表,都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时会与某些机关或团体的利益相冲突,但如果方方面面的顾忌,被告人的权益有时可能得不到保障。因此,设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辩护律师抵御执业风险,履行辩护职责所必需,更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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