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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法院委托送达工作开展情况分析
2015-02-05 20:00     (点击:)

我国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等送达方式,其中委托送达是各地法院间相互帮助的一种送达方式,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在审判实践中,委托送达方式的实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委托送达时往往达不到送达的效果,更谈不上节约司法资源。本文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样本,总结近两年来委托送达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期进一步健全委托送达程序,提高委托送达效率。

 

一、腾冲法院委托送达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412月,两年来腾冲法院受委托送达文书的案件共503件(其中2013年受委托送达247件,2014年受委托送达256件),所送达案件不存在转委托情况,送达完成所需的平均时间为10天。为快速、高效送达相关法院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该院完善相关措施,形成了有效机制,确保送达效率高、质量好。2014年本院委托送达案件60件。

腾冲法院受委托送达工作主要由立案庭负责办理。为保证受委托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腾冲法院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受托案件收案程序,加强委托案件收案方面的管理,规定委托送达的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的普通案件进行管理,并进行进一步细化,由专人负责,做到逐件登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交待。同时,该院要求对凡是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做到积极协助,并在警力、交通等方面全力给予支持。此外,该院还规定受托案件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委托法院通报委托案件送达情况,并随时与委托法院保持沟通联系,了解送达线索,确保委托送达案件能快速、高效、圆满送达。

二、委托送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是法院相互间进行协作的一种送达方式,以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未明确“其他法院”。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但当受送达人均在同一地域的,委托送达的法院并不相同。有的法院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有的法院则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中院或高院,并且在受托法院是中院或者高院时,受托法院还可能委托其下级法院送达,无法做到及时送达,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二是委托送达积极性不高。由于送达需要司法资源的投入,受托法院往往很难从自己的工作时间或紧缺的经费中抽出时间及费用完成受托事项,因而受托法院进行送达时明显积极性不高。就腾冲县法院而言,两年来受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为503件,均能及时送达,但该院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案件则存在时限过长的现象,特别是在委托省外法院送达的案件时,会出现受托法院间相互推诿,导致大部分案件无法送达。另外,有的委托送达案件存在送达回执填写不完整。实践中,还有一部分受委托送达的案件,因受委托送达的地点及联系方式不明确而导致难以送达。

三、委托送达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委托送达程序。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委托送达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送达的效率过低,严重影响了审判进程。应进一步完善委托送达程序,明确受委托法院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送达事项,明确统一经办,专人负责,建立文档案号,如同办理案件一样,统一协调处理。如果由于委托法院提供受送达人的信息不全面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送达任务的,应当将原因在指定的期限内转告委托法院。

(二)规定受托法院受委托送达的义务。

由于受托法院对委托送达法院是帮助而不是义务,因此个别受托法院存在送达不力的情况,致使委托法院审判工作难以开展。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制定相关法律或制度来规定受托法院的义务,规定委托送达执行不力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各地法院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详细的适合该法院的委托送达细则。

(三)加强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的有效沟通。

委托送达难的一个原因就是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各法院间可制定一个委托送达部门联系人的通讯录,并在法院网上进行公布,方便各地法院相互联系。同时,指定送达的部门或者专人应及时将受到委托送达的材料、送达情况与委托法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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