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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怎样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处工作
2014-10-27 19:59     (点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审判的同时,附带审理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此类民事诉讼,附带于刑事案件之中,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民事赔偿的处理直接影响到涉案被告人的量刑。实践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正确处理,既有利于挽回受害人的损失,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下面,笔者就几年来的审判经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处的作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怎样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调解以及民事赔偿调处与量刑的冲突及存在问题提几点拙见,仅供参考。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调处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给受害人造成伤害损失的案件。这类案件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是否圆满,调处是否恰当,对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安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处,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有相当数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被告人在押且无任何财产,其根本无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针对此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将调解的利弊告知被害人,让其明白,附带民事赔偿只有通过调解,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赔偿,才能最大程度地弥补其损失,且基于此时被告人及其家属急于刑事方面从宽处理的心理,有利于达成调解,且有利于赔付款项的及时兑清。若判决,被告人无偿付能力,其家属没有赔偿义务,判决数额可望不可及,赔付款项将成一纸空文,正如人们常说“赢了官司输了钱”。在做被告人及其家属工作时,向被告人及其亲属释法,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负的刑事责任,表明只有主动、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刑事责任方面才能酌情从轻、从宽处罚。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经做通,达成协议,不仅有利于挽回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公民司法公正信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查清损害事实,避免被告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从而定纷止争,化解、减少社会矛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在犯罪事实查清的同时,民事赔偿的事实也已查清,民事调处既避免重复劳动,又省时省力、节约纸张,而且款项当庭兑清,减轻诉累。从结案效果看,民事赔偿调解处理,双方互谅互让,有利于平息对立矛盾,消除被害人因受伤害产生的怨恨和报复情绪,避免被害人因空有判决而无实际赔偿,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比如: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附民原告在该案中,有一定过错,但其家属不明事理,怨恨情绪十分强烈,要求赔偿数额远远超出法律规定,言语之中有不达目的,就是法官办案不公之意。针对受害人家属的心理和被告人的实际偿付能力,承办法官庭前普法,请双方信得过的长辈从中开导,通过大量的工作,在庭审中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并当庭兑清款项,有效消除了受害人及其家属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维护了人民法院秉公执法的形象,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在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时,一方面用释法、明理、说服的教育方式引导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通过良知、道德、正义的理念教育,让被告人知善恶、懂廉耻,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罪服法,接受刑法对其惩处,自觉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而实现对罪犯进行改造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调处,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后,有利于消除其对被告人实施报复的心理,让其对社会产生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在群众中发泄司法不公的消极言论受到遏制,从而无形地提升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从根本上排除了社会治安隐患;再一方面,调处时,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及部份亲属往往会到庭参审或旁听,并积极参与调解。通过法官对案件释法明理、指出双方的过错与不足,无形中使诉讼参与人受到法治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效果,潜移默化地提高了社会的综合素质和全民的法律素养。而通过亲属的配合,亲情的感化,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处理,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款项及时兑清后,相关的法律手续及程序更加简化,文书用纸大量减少,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还减轻了当事人往返的诉累。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条件的,赔偿也有范围限制,提起诉讼时间也有规定,否则会增加诉累,造成刑事诉讼无限期拖延,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结各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只能是物质损失,不含精神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合理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只能是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属民事权利争议,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赔偿范围上规定不同。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在判处被告赔偿受害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同时,还应赔偿由于侵权而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不仅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刑事责任方面也要被判刑。比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对被告人重判,处以重刑,剥夺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损害的一种抚慰,若精神损失再规定经济上予以赔偿,就会形成双重惩罚,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2、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3、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事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

三、怎样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的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的调解,既能及时有效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量刑又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类案件的圆满处理,不仅使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物质赔偿,而且有利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和改造,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长治久安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笔者谈几点做法:

1、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加强法律责任感,公正执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的是利用刑事审判程序追究由于犯罪行为所引发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民事赔偿的圆满调处,将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作为法官,必须深知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命脉,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奠基石。在办案中,法官只有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站在中立的地位,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一视同仁,指出双方的过错,做好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从情、理、法的角度开导、说服当事人,让被害人明确民事部分调处有利于挽回其经济损失,减轻其诉累,达到判决难以实现的效果;同时,使被告人反思其行为造成的恶果,发自内心悔悟,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求被害人宽恕,争取宽大处理。只有这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结,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是实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前提。

涉诉当事人十分敏感,对法官的一言一行非常在意,法官的一句话、一个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可能让其误解,产生错觉,认为法官与对方有猫腻,存在司法不公现象。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很难主动配合法庭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因此,作为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崇高的职业道德,坚持司法公正,奉公守法,在审案调解过程中,素心于人,德居人前,做到举止得体,说理恰当,释法全面,让当事人观之既敬,闻言既服,从法官身上获得心理安全感,从而自愿配合庭审调解工作,自觉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3针对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

审判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多种多样,被告人主观恶性有大有小,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其应负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有些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比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几十人在公众场所互殴滋事,弄得人心惶惶,不敢外出,影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该类案件,即便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所有损失,以求法律的从宽处理,法官也应明确指出,被告人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但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只能酌情从轻处罚,让被告人明白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从而真心悔过,认罪服法。对被害人则应晓之以理,让其意识到加害人伤害的不仅仅是其个人,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犯罪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宁,若不从严惩处,将纵容犯罪,对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起不到震慑作用,且误导公众意识,有损司法公信,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只有促使受害人识大体顾大局,将民事调解与量刑、量刑与社会公众认知引导相结合,才能做到有力打击犯罪,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准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对量刑幅度的影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保护。每一起刑事案件,它不仅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而且对社会公共利益更是造成极大的危害和影响。刑罚是以国家的名义,适用于威胁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其具有公共特性,不是特定的私人制度。因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能够放弃或者争取的只能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其无权处置,也无能力维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能促成加害人积极赔偿或其近亲属自愿代为赔偿,但不能以此代替刑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在量刑上只能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作为法官,只有准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对量刑幅度的影响,严格依法办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从轻处罚只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案件,即使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只能一律酌情从轻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保护,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与量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虽有利于案结事了,但调处与量刑的矛盾仍然存在。

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按理说,公益和私人利益是相一致的,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实践中,受害人往往只想挽回自己的既得利益。只要加害人及家属愿意赔偿其经济损失,拿得到现钱,受害人不仅愿意谅解被告人,甚至还要求法庭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实,在很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社会公共秩序危害更大,若只注重挽回受害人的既得利益,而不顾及社会影响,轻判轻罚,将放纵被告人,在意识领域很容易形成“花钱买刑”印象,对社会将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削弱法律的公信力;若依法从严惩处,又很难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公益与私人利益相冲突,会顾此失彼。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处对量刑影响的尺度,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幅度很难把握。

在审判实务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处罚从轻均有所体现。但如何把握量刑幅度缺乏规范,在什么情况下赔偿了多少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考虑从轻到什么程度无相应规定。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加之法官队伍道德水准、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赔付,在不同的审判组织中就会出现不同的量刑结果,致使一些案件当宽不宽,该严不严,以至出现量刑不均,同罪不同刑的判决结果,从而给社会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与量刑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1、国家立法机构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从轻处罚的范围,以便法官能准确把握民事赔偿调解与量刑幅度的标准,在审判实务中,做到有法可依,调判结合。

2、设立国家补偿救济制度。在被告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既体现国家对弱视群体的帮扶救助,又切实解决个案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矛盾。既让被害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补偿,缓解被害人因损失得不到赔偿而对法官执法产生误解,又能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从而坚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

总之,“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作为法官,只有坚持司法公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把自己摆在中立的地位对每一起案件审慎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权衡调解与量刑的利弊,了解被告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把握民事调解影响量刑的幅度,从而慎言、慎行居中调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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