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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应对民事诉讼送达难初探
2014-08-01 19:56     (点击:)

送达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够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加剧,“送达难”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难题。当事人下落不明、提供的地址不正确、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受送达人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已经成为送达中司空见惯的现象。本文结合笔者所在法院工作实际对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作一分析,并就完善基层送达提出一些建议,以期适度缓解“送达难”问题,进一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基层法院  民事诉讼  送达难

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送达工作基本情况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我国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七种方式。实践中,基层法院基于其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特点和案多人少的工作实际,通常会先采取电话通知当事人来院签收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明确拒绝或表示无法来院签收后,法院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在基层法院,特别是西部地区,受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文书送达基本上是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80%以上的文书送达是由各业务庭直接送达完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全国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文书送达量大、任务重、效率低、困难多。在文书首次送达成功率低、直接送达拒收比例高的今天,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难联系。有的案件由于原告在起诉阶段没有向法院及时提供自己或被告的联系电话,有的虽然提供了,但不是停机就是错号;有的原告存在后顾之忧,怕被告知道自己的联系电话后会对自己不利,不愿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写在起诉书上,导致送达人在寻找被告无果时,无法与其及时取得联系。

2、难请。通常情况下,各业务庭在收到立案庭的送达法律文书时,对受送达人有明确联系电话的,会先采取电话通知其来法院签收法律文书,但常常遇到当事人寻找种种借口,不来院签收法律文书。如有的人明明在家,却说在外地出差;有的人一听到是法院打来的电话就挂机;有的人电话通知时答应来取,可实际又没来。

3、难找。在起诉阶段,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正确或不准确,如城区案件中有的只提供某某街、某某栋,没有提供准确的门牌号,乡镇案件中有的只提供某某镇或某某乡,没有提供准确的某村某号,加之有些偏远山区的村庄未进行系统规划,许多当事人家没有门牌号,无法辨识详细住所,导致无法寻找受送达人;有的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错误,有的是姓错或名错,有的是错别字或同音字,送达人好不容易找到受送达人,但由于姓名有误,导致当事人拒收,文书无法送达;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交通的日益发达,人员的流动性增大,受送达人的居住地因拆迁、搬迁或外出务工不断变化,导致送达地址难找,加之受送达人的故意躲避,或外出或改变居住地址,更是找不到受送达人。

4、难送。有些受送达人法律意识淡薄,千方百计躲避送达人,送达人叫门不开,利用送达人不认识自己说谎欺骗送达人,否认身份,送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身份的情况下无法进行送达;乡村送达时,有些受送达人看到送达人前村进,他后村溜,前门进,他后门溜,与送达人玩捉迷藏,导致有的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委托送达中,有的法院会出现因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的委托送达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送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5、难证明。邮寄送达中,邮政人员能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进行,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法律文书送给真正的受送达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法院难以取证证明;公告送达中,往往有一些恶意逃避送达、阻碍诉讼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后突然出现,并主张自己并未下来不明,而法院往往难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留置送达中,新民诉法增加了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见证方式,但由于受送达人拍摄技术的限制,拍出的照片和录像无法准确记录送达时间、送达人员、及送达的文书种类和内容等基本要素,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则难以通过照片和录像予以证明;电子送达需要依托一定的科学技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受技术的制约,法院无法保障被送达诉讼文书能安全及时并不被除被送达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悉、篡改、破坏地送达受送达人的电子系统,送达证据难以保全,在无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等书面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证明自己已完成了送达行为。

在此情况下,法院为完成送达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越来越多,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留给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时间越来越少,加之日益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的速度,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所耗费的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高效结案。

二、造成基层法院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原因

(一)法院立案程序不规范,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对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和详细居住地址有很高的要求,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时,如对此信息疏于审查,将严重影响到文书送达工作。司法实践中,被告的送达地址通常是由原告提供,往往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被告地址更迭,致使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与其实际地址不一致。送达时,法院须先按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查找;找不到,再按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再找不到,须基层组织证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了,法院才能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而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经过至少两次甚至多次的“找”。

(二)法院送达缺乏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缺乏完整的送达机制进行支撑。

法律规定,送达权归法院独揽,案件越多,送达任务越重,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越大。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的人员、车辆等硬件配置状况与案件激增的工作实际严重制约着文书送达工作,仍处于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基层法院没有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送达工作基本上是由案件承办人或法警进行。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不仅价钱昂贵,而且形式单一,且指定刊发公告的报刊有时会因版面所限等问题拖延公告登报时间。在利用视听资料证明留置送达过程中,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办案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庭,受办公条件限制,照相机、摄相机没有全部配齐,多数情况下送达人员只能使用手机进行拍摄,加之大部分送达人员,特别是年龄偏大的,拍照、录像的技术差,造成拍摄出来的照片和录像不能如实还原送达情形。电子送达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由于经济欠发达、科技水平相对落后,我国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不具备使用电子送达的条件。

(三)立法滞后,法院司法公信力不强。

社会大环境变迁的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未能适应现代社会关系的发展进行及时的修改,现有的送达制度在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时,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一些法律规范大而空、与现实脱节,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民事程序的立法未能受到充分的重视,我国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一直以来都不够详尽和实用。由于法院公信力不强,当事人心底并不将法院诉讼途径作为解决矛盾的最终手段,故意躲避送达或拒收法律文书,不履行法院判决所强制规定必须承担的义务,不惧怕抵制法院强制力所带来的后果。

(四)公民法治观念淡薄,抵触法院工作。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还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厌讼、忌讼的心理还普遍存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签法律文书,当地基层组织代表或者所在单位代表拒绝到场见证,即使知道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也不愿告诉法院送达人的现象时常发生。公民法治观念的淡薄和诉讼知识的缺乏,导致一些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漠视、妄图通过逃避送达的方式来逃避审判,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些当事人则盲目地认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意味着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些当事人意气用事,以不签收的方法来表达对对方当事人和法院的不满。

三、基层法院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对策

完善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新民诉法对于送达条文的修改,完善了送达制度,拓展了送达渠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问题,而囿于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制定的法律法规时是不能完全预见到送达过程中所有可能遭遇的问题,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作为基层法院,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制定相关法律适用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权力,只能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范围内,以立法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送达的运作流程,尽全力营造良好的送达环境。

(一)严格规范立案程序,提高送达成功的可能性。

因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送达具有紧密联系,故法院在立案阶段应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填写、填写错误或事后变更而不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时,要认真审核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从业地点等详细信息,保证信息完整。

(二)加大送达投入,完善送达机制。

送达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要加大车辆、电脑、电话、传真、照相机、摄相机等硬件设备的投入,加大人员投入,成立专项送达组,明确送达人员分工,确保送达工作有序开展。讲究送达方法,根据送达文书的性质和特点,择优选择具体的送达方式,合理安排送达时间,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当事人在家可能性最大的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进行送达,打好时间差。完善限时送达机制,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各种诉讼文书限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避免久拖不决、久裁不送,使当事人中途变更地址后失去联络,或部分当事人预知不利的法律后果后而躲避送达。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送达人素质。

加强思想教育,引导送达人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形象意识,不断增强送达员的敬业精神和吃苦精神,充分调动送达员的积极性,自觉做到随收随送,克服困难,消除畏难、急躁情绪,认真履行送达工作职能。加强对送达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明确送达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做到依法送达,提高送达质量。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将采用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过程和电子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所需的拍照、录像、传真发送、邮件发送等技术列入培训范围。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保证电子送达制度有效实施。

电子送达中,被送达文书的真实性、安全性与稳定性,以及法院在没有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的情况下怎么取得相关证据印证被送达者已经接收了诉讼文书等问题已成为当前电子送达的重要瓶颈。为此,法院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专门供法院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息等送达的系统平台,让法院高效、保密、快捷地进行电子送达,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及时查询法院已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息等送达的诉讼文书。另外,在当事人否认法院的送达时,法院亦可借助此平台有效调取并出示其已经向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送达了诉讼文书的证据。

(五)大力开展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

送达最基本的要素是群众基础,必须走群众路线。我们在送达和日常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路线理念,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群众以礼相待,微笑服务,不生硬、不蛮横、不随便呵斥、不随意训诫,送达中使用文明用语和告知词,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争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树立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日,集中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扩大法制宣传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借助“阳光司法”活动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机,将司法实践中与群众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和普及,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取得群众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七)加强法院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

各基层单位和组织是法院工作的无形触角,法院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对帮助联络当事人和留置送达见证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加快,作为法院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明确,导致邮寄送达地址无法确认,法院必须加强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共享其户籍变动和流动人口暂住信息,减轻送达压力,缩短办案周期。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包括专人专管、尽快送交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实际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等,必要时法院可参与指导。

(八)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打击诉讼失信行为。

新民诉法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基本原则,不仅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需要,也是为了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教育和引导当事人树立诚实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风尚。法院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将诉前送达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纳入法院诉讼诚信体系,将法院诉讼诚信体系与银行、电信部门的信用体系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法院诉讼活动,加大打击诉讼失信行为的工作力度。

四、结语

送达难的产生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要彻底解决送达难,仅靠法院的努力和诉讼程序的改进是不够的,还需要整个社会的进步。笔者相信随着法律的日益被尊重,随着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随着司法为民工作的进一步深入,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渐确立,随着公民法治观念的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将能够以更加理性和务实的态度来应对诉讼,送达难将会迎刃而解,送达将不再是个难题。

 

参考文献

[1] 江伟主.《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 月第二版

[2]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3] 康达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及其完善.甘肃农学.20066

[4] 赵友新.民事公告送达的实践困惑与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法律适用.20095

[5] 管燕.浅析民事送达难问题.法制与社会.2009.12(中)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网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法律教育网

[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发[2009]129号).法律快车网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最高人民法院网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觅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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