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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官的自信
2014-07-30 19:52     (点击:)

相信自己,法官的自信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能力,结合国家法律和职业要求,对自己完成职务工作中各项任务的可能性的充分肯定。当前,有部分法官对案件久拖不决,审理案件时优柔寡断,或是只喜欢审理简单的、经常办理的某种类型案件,害怕遇上新类型的案件,或是办理案件时内心彷徨、焦虑不安,这类法官缺乏一名法官应有的自信。本文将针对如何树立法官的自信做简要阐述,以期抛砖引玉,呼吁重多的专家、学者和同事关注法官的内心世界。笔者才疏学浅,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法官自信的源泉

(一)法官自信源于国家的认可及法律的赋予。国家将审判权交由法官行使,并以宪法、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每个法官都代表着国家在行使审判权,法官以国家赋予其重任而骄傲。

(二)法官的自信源于对法律坚定不移的信仰。法律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国家意志,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我党的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体现。按法律办事即是按人民意愿办事,坚信法律是每个法官应有的基本理念。法官是法律面向人民的窗口,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能运用法律进行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成为人民心中的依赖和“安全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防线,法官以其神圣的职责而自豪。

(三)法官的自信源于法官个人的知识储备、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丰富的知识可以提高个人修养,开阔视野,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法官在面对不同案件时得心应手,不至于在处理新类型案件时措手不急。工作经验的积累可让法官更好、更快得抓住案件重点,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遇事不慌、处事不惊。丰富的人生阅历可让一名法官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懂取舍,知进退,思社稷,更能贴近群众,了解他人想法,切实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法官拥有自信的必要性

(一)、法官的自信可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表现。在我国,法律代表着人民意志,同时,法律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因此,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法官作为法律的窗口,人民最为信赖的审判者,其一言一行都能影响着人民对法律的评价和信仰,法官的自信心可以让人民从感知上相信、认可法律,从而提高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

(二)法官的自信可以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法官首先自信,才能让群众公信。试想一名彷徨不定、优柔寡断的法官,让当事人如何能相信这样的人能给予自己公平的裁判?法官办案应当提前准备、成竹在胸、处事不惊、遇变不乱,让当事人感觉到法院的威严。

(三)法官的自信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

1.法官有自信,可提升庭审驾驭能力。自信的法官能准确把握案件的要点,思路清晰,不畏惧当事人及代理人,不会让律师看笑话,增强法官主导案件审判的能力。

2.法官有自信,使法官不畏惧判决。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在江苏代表团全团会议上发言时说:“在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单纯为追求调解率而压着调解,不要把调解作为不敢判决的挡箭牌。人民法院如果对一些案件当断不断,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拖延判决,是法官没有法律自信的表现,长此以往,司法公信力将受到蚕食,也不符合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1][1]法官的自信有助于更好地做调解工作,调解不能惯着当事人,敢调敢判,只有敢判,心中有判,才能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不被当事人钻空子,充分理解调解的意义与价值。现在有许多法官,自信心不足,遇到疑难案件就害怕判决,千方百计想要调解,甚至不顾及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我们鼓励调解,但要坚持原则,必须在尽可能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情况下主持调解工作。有充分判决自信的法官,在调解工作中是游刃有余的,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如何培养法官的自信

针对如何培养法官自信心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官的自信不是随便就能培养树立的,也不是一个人几句话就能改变的问题,这是一个国家,一种司法体制下形成的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个人综合素质与品行的体现。但是,法官应从自身入手,配合国家体制,不断完善自己,把自身工作做好,树立起一名人民法官应有的自信。

一定要注意,法官的自信绝对不是自负、自大。我们在树立法官应有的自信心的同时,切忌过于自信,那就违背了我们树立自信的初衷,自负、自大只会适得其反,不但不能达到树立自信的目的,还会影响国家、法院和法官形象,有损法律尊严,妨害司法公正。因此,把握好尺度是培养法官自信心的关键所在,我们在培养法官自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谦虚谨慎,循序渐进。

(一)问心无愧是法官自信的基础

全国法院系统仍至全国各个部门都在全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狠抓工作作风转变,全面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国家和社会给法官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作风环境,但这些条件本身却不能造就自信的法官,一名自信的法官必然建立在问心无愧的品行之上。那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之人,那些存在不正当勾当之人,穿上法袍,他怎能流露出真正的自信?他面对自己所偏袒的一方当事人时不安,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束缚或是影响,不能严格依法办案。面对受害一方当事人时有愧,因为自己的不公正要他人来承担责任而受到良心的谴责。这些人面对自己和社会时恐惧,不能按自己的职责要求进行依法办案,随时担心自己不正当的行迹败露,内心终日惶惶,这样的法官无法获得真正的自信。只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信仰,廉洁司法,办案公平、公正,顾全大局,切实为民服务,本着良心做事,问心无愧,这样的法官有何所惧?因此,问心无愧是法官自信的基础。

(二)不断加强学习是法官的自信需要

法官是法律的最终执行者和捍卫者,是公平、正义的公断者,人民群众对法官有着极高的评价和期待,法官的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因此,法官只有具备丰富的知识,才能不惧怕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的各类案件,才能展现出一名法官应有的自信。自信的前提是相信自己具备达成目标任务的能力,没有人生来便具备各种各样的能力,只有通过学习、实践、思考,才能具备或提高某项能力。法官想要拥有这份自信,就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就必须不断的学习,在学习时必须讲究方法,做到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科普常识学习有机结合。

首先,必须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当前有部分法官,只注意学习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但是在办案中却出现许多问题,要么做出的裁判总与领导的意见或建议难以衔接,要么做出的裁判无法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更有甚者,拿到案件后无从下手。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学的知识片面造成的,不论法律专业知识多么丰富,如果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了解大局动态,与时政脱节,那么法律的运用和执行就会独立于国家、社会而存在,那样的裁判自然不被国家和社会认可,也就无法达成法官内心确信的裁判。

其次,注重学习社会科普常识。如果当事人指向的客体属科普常识,但法官一无所知,不仅会被当事人或律师嘲笑,甚至会影响判决的结果,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博学多识本应是法官的象征,法官应以渊博的知识而骄傲。

最后,学习他人的办案经验和方法。经验和阅历是靠不断的实践积累的,一些资深的、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所积累的经验和方法是一个巨大的知识宝库。这些经验和方法中,许多涵盖了各方面的学习内容,许多法官的经验和方法是一本未经整理的教科书,向他们求教可使学习事半功倍。就笔者所接触的腾冲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而言,没有会吝啬自己的经验和知识的法官,相信全国大多数法官亦是如此。

总之,法律知识对法官的重要性在此不必多言,而将法律条文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绝非易事,法条人人都可以在书上查阅,但不是人人都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因此,法官的知识储备不是简单的法条积累,而是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

(三)充分的庭前准备是法官自信的必要手段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开庭前针对个案要求进行知识补充,充分的庭前准备可以补充法官各方面的知识缺位。其次,对案件有较为熟悉的掌握,可事先准备好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万事俱备,消除内心的忧虑,法官自然有自信审理好案件。

 


 



[1][1]陈鹏:《如何让法官变的自信》,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rdsp/2013/03/18143805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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