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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冲突与化解
2014-01-23 19:48     (点击:)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的第一批人民陪审员,连续两届担任人民陪审员,9年来,积极妥善地化解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冲突,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到法院履职。截至20131220日,累计在腾冲县人民法院参与审理和执行了各类案件270件。现结合自己的经验体会,谈谈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冲突与化解的粗浅看法,以其抛砖引玉,促进相关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客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起关注,得到妥善解决。

 

一、冲突的两种主要表现

(一)时间冲突

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冲突首先是时间冲突,这是几乎所有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都会遇到的最常见障碍。目前,人民陪审员基本都来自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和社区,人员分布于各行各业,都必须按时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受所在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约束。按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审判业务庭在接收案件后要做出开庭排期,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把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专职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只是兼职,能否按时出庭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或业务庭在随机选择和安排人民陪审员时,常常出现举棋难下、左右为难的情况,不得不事先多打电话个别征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询问到时候有没有时间参审案件。而由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中会出现如被通知去开会、出差、下乡等临时性任务,或者由于业务工作忙等情况的不确定性,使人民陪审员也难于确定是否可以按时出庭。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即便已接到参审案件的通知,开庭时间到了,也会出现上述“特殊”情况而无法分身,使庭审工作陷入措手不及的尴尬局面,业务庭有时不得不改期开庭或临时作出决定,让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这样不仅浪费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影响了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同时由于合议庭成员的临时变动,易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使法院的公正与效率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二)单位利益冲突

陪审与本职工作时间冲突的背后是单位利益冲突,这是作为人民陪审员个人无法逾越的最大障碍。如前所述,由于人民陪审员都来自于各单位,必须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本职工作,各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都比较严格,政绩要求也很高,根本不允许本单位人员去搞“副业”。因而,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法院通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很不乐意,甚至有意见,狭隘地认为审判案件是法院的工作,与自己单位无关,人民陪审员是本单位的人,在本单位占编制、有岗位、领工资,就得老老实实地为本单位工作。实践中,就出现了个别人民陪审员因为所在单位只顾及自身利益,本人虽兼任人民陪审员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不“主动”请辞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情况。

上述两种冲突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尽管为了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几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常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调研、座谈,听取包括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协调解决,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受所在单位的工作羁绊和人事管理约束而无法正常按时到法院履职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有些人民陪审员虽然自己愿意参与法院案件审判工作,但苦于遭遇上述障碍而无法参加审判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对陪审工作只能望洋兴叹。

二、对陪审与本职工作冲突的化解建议

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冲突,虽然表现为时间冲突和单位利益冲突两个方面,但其本质上只是人民陪审员的兼职与本职工作的冲突,而且并非不可化解。但是如何积极有效地化解这个冲突,建立起能使人民陪审员正常、顺利地出庭参审案件的长效机制,值得探讨。事实证明,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与沟通,才能使人民陪审员的本职与兼职工作得以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人民陪审员也才能正常、顺利地履职。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宜再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视程度,积极主动地加强协调工作,扫清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单位利益障碍,为人民陪审员正常、顺利地履职提供根本保证

各级人大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本级辖区的最高权力机关,负有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内的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更加关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主动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题汇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利用其在辖区内的权力机关的地位,发挥职能作用,以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积极主动地帮助和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扫清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客观存在单位利益障碍,为人民陪审员正常、顺利地履职提供最根本的保证。

(二)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最直接具体管理使用人民陪审员的机关,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绩效考核

一是严格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完善出勤和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起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的双向管理和监督,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考勤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如个别人民陪审员以到法院陪审为由不到单位上班等不正常情况。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和廉政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日常参与法院审判和其他工作的业绩考核管理,年终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人民陪审员的业绩考核结果,对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的,及时将表彰奖励情况通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便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

二是建立信息沟通联系工作制度,完善保障人民陪审员正常、顺利出庭参审案件的协调机制。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及业务庭要与人民陪审员经常保持联系,对人民陪审员多一些沟通、关心、支持和爱护,定期邀请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分管该人民陪审员的其他负责人进行座谈,主动听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落实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落实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变被动支持本单位职工兼任人民陪审员为积极主动支持人民陪审员履职。这样,不仅能使人民陪审员的出庭时间得到妥善的安排,还能有效地避免单位利益发生冲突。

三是经常性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向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通报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便以人大常委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掌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问题,为人民陪审员顺利履职奠定基础。

(三)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审判机关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是发扬司法民主化、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主要形式。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使法院的司法改革已逐步涉入“深水区”,意义十分深远。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以及人民陪审员个人都很有必要重新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媒体,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意义、地位以及作用的了解和认识,扩大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大胆使用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为提高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制定和落实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规划,长训与短训相结合,及时更新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知识结构。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虽然新任人民陪审员都要接受统一的业务培训,但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种新法律法规更新的速度也日益加快,仅靠为数不多的几次集中培训已明显不够,需要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继续教育和经常性的培训。要结合实际情况,将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纳入法官培训总体规划,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培训人民陪审员,有的放矢,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其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比如,针对民商事案件一般都能进行调解的实际,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就调解的学问和技巧,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指导,增强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办案法官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信心,提高其调解能力,由此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易为当事人接受,从而提高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的积极作用。在加强审判业务培训的同时,还应加强司法礼仪的学习培训,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着装和仪容仪表,增强司法意识,维护司法机关和人民陪审员的形象。

二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杜绝“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如定期向人民陪审员发放一些司法信息资料及办案手册,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庭审,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某些新类型案件的研讨,召集人民陪审员集中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展陪审工作内容等。同时,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应及时给予缺乏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让人民陪审员尽快熟悉案情,熟悉相关法律条文,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人民陪审员一直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但并非所有的人民陪审员都能理解其深刻含义,积极、称职地履行职责,原因在于其缺乏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比如,有些人民陪审员认为自己不懂审案,参加审判只是呆坐着(腾冲方言叫“没有搞常”),以其给人以不好的印象,还不如不去陪审。还有些人民陪审员存在一定的功利心,认为陪审耽误时间,影响自己的事业和收入,干脆托辞回避陪审。针对这些情况,法院有必要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思想认识,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同时,健全完善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将陪审数量、陪审能力、审判作风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五)人民陪审员自身要增强参与意识,正确对待兼职陪审工作

人民陪审员作为推进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主体,应当正确对待陪审工作,自觉增强参与意识,树立职业荣誉感,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出庭审案作为己任,变被动为主动,真正发挥自己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可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人民陪审员自身具备化解本职与兼职冲突的“主动权”,能否积极有效地化解工作矛盾,决定因素在于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本职与兼职冲突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单位的本职工作无疑是主要的,马虎不得,但既然得到了人民的信任,当上了光荣的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就应当千方百计地在单位与法院之间做好联系工作,搭建起一座加强双方沟通、联系的桥梁。同时,要像对待本职工作一样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当好人民陪审员,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到法院履职,为不负人民的信任,尊重法院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有时甚至“挤”也要“挤”时间到法院履职。笔者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是这样想的,也一直是这样坚持做的。

三、结语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妥善地化解人民陪审员陪审兼职与本职工作的冲突,保障人民陪审员正常、顺利地履职,才能有效地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实现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终价值。

 

 

参阅:中国法院网,人民陪审员出庭难的调查及思考,作者蓝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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