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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我建议
2013-05-17 19:47     (点击:)

  2013424日,民二庭、审监庭结合我院“六个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共同对如何实现“案结事了”开展了讨论。讨论会上,大家各抒己见,发言热烈,现将各位干警的意见建议综述如如下:

一、“案结事不了”的原因分析

第一,法院缺乏应有权威,无法做到案结事了。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公民法律意识虽然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但总体而言,尊重法律和法院权威的风气尚未形成,法院缺乏应有的权威,不利于案结事了的实现。

第二,信访政策引致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为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在整体社会秩序上执行维稳政策。由于受我国漫长封建社会人治思想的影响,中国普通民众“拦轿喊冤”观念较深而法治观念淡薄。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往往寄希望于“清官”和上级部门来进一步满足自己的诉求,导致民众滋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实际上纵容一些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闹访,严重损害法院权威和法制尊严。

第三,裁判文书说理不够透彻。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也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无法令人信服,导致案结而事不了。目前,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带有明显官式语言的呆板与僵化,给人“不够讲理”甚至“不讲理”的印象。

第四,部分审判人员思想认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尚有待提高。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案结事不了的现象,与一些审判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思想认识直接相关。有些法官案件一到手,想的是如何结案了事,没有考虑如何才能妥善、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特别是二审法官,往往着重于案件是维持、改判还是发回重审,较少花心思花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协商调解工作。有的法官僵化刻板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把法律变成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在审判过程中机械执法、机械办案,没有认真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还有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部分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错误。从而导致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或对法院不信任,提出上诉或进行申诉、信访。

二、意见建议

第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升司法权威。法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宣传面,以构建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提升司法权威。例如在处理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时,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和理由。通过加大司法的正面宣传力度,加大对案结事了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的正面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逐步增加对法律的理解,让群众感知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从而自觉放弃不必要的上诉、申诉和信访,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第二,要依靠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的支持,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不是法院自身可以解决的。除了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司法公正外,还要依靠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的支持。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的理解与支持。上级法院要注意维护下级法院的司法权威。当前尤其要注意维护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基层法院处于审判工作最前沿,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因此,基层法院是否具有司法权威,也就代表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司法权威,关系到绝大部分案件能否案结事了的问题。

第三,有针对性地加强裁判文书写作培训。裁判文书的制作体现了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学院应将制作裁判文书列入法官培训的内容,每年定期举办培训班,针对裁判文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培训,提高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要继续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全面反映审判活动、法官的心证过程即裁决的形成过程,突出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意见,重点提高说理的针对性、逻辑性和法理性,加强法官论理的个性化和说服力。

第四,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为实现信访工作与奖惩机制的对接,法院应制定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问题谁负责。以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主动做好当事人的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的想法,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防止当事人的盲目上访,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第五,提高法官对案结事了的思想认识。司法审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除了审判本身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当事人从内心确信法官是无私的、是有能力的、是公正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信任应该是对法官个人的信任,对法官个人人格、品质的折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除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外,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是否负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是否努力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等,均属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范畴。在现阶段法官的整体道德水平还不很高尚、司法环境还不很理想、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不很高的情况下,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具有更为特别和现实的意义。就目前来讲,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需要从自身修养和外部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就法官自身而言,应当提高道德认识水平,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进一步增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就外部建设而言,应通过完善法官的行为规范体系、健全人大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法官的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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