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蝇头小利酿大错,腾冲法院“隔空”开庭审理一起伪造印章案
2020-04-14 09:51 吴丹丹    (点击:)

 

签章作为单位或个人证明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严谨、唯一的特征。但有的人为了蝇头小利,竟然动起了“刻章”的歪脑筋。

近日,腾冲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的方式,“隔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伪造印章案:经营着一家打字复印店的被告人陈某在不具有刻制公章资质的情形下,购置了光敏刻制机及章坯,私自为他人伪造印章从而从中牟利,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

经查,2018年,被告人陈某为便于他人到其经营的店内做翻译材料,伪造了“腾冲市翻译协会”的公章及翻译人员周某的私章;201911月初,陈某为石某伪造“重庆市万州区罗田派出所”和“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以便其填写结婚报告;同年11月底,陈某为需要办理军人身份证的赵某伪造了“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公章。随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其店内找出大量印章材料以及伪造好的印章4枚。

庭审中,羁押在腾冲看守所的涉案被告人陈某,对着摄像头和电视屏幕,与法庭上的审判员、公诉人及辩护人同屏“隔空对话”,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但鉴于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陈某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另外,购买、使用伪造的证件也很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守法遵法意识,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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