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例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张某元等6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依法判处2年至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等2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判处9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元等5人共同商议租赁腾冲市某大厦13楼和14楼开设足浴店,提供足疗、按摩、棋牌活动等营业项目。同年10月,5人共同商议在该大厦14楼从事卖淫活动,并交由员工樊某具体操作,后樊某陆续招募卖淫女十余名,通过在腾冲县城向出租车司机发放招嫖卡片,由出租车司机介绍并将嫖客送至某大厦,出租车司机从中抽取相应提成。为达到“有效管理”及确保安全,张某元等专门设立账本,制作“技师上下钟记录表”,并安排员工张某、严某2人负责客人迎送。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该团伙组织妇女卖淫共计2000余次并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元等人共同出资成立足浴店,后与被告人樊某共同商议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被告人张某等2人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也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