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三人系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罪被腾冲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但三人在社区监管矫正改造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到中和镇司法所进行报到。由此,1月11日,腾冲法院刑庭庭长寸待铝率领庭室干警,协同市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联合到中和镇三被告人家中进行回访督促。
当日,寸庭长一行来到三被告人家中,与三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教育,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工作学习情况以及对未来生活的打算,并教育被告人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谨慎交友,树立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希望他们在考验期内遵守监管规定,及时报到不脱管,不再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求监护人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对被监护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适用缓刑,体现了我国法治的人性原则,但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社区矫正期内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改造,或者是重新犯罪,不仅损害了司法尊严,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认知水平和判断水平,认真考量罪犯的犯罪情节,观察罪犯的悔罪态度,并做好基层调查工作,准确了解罪犯犯罪前的表现。通过本次回访,法院也将积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共同努力做好缓刑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