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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作业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被处罚款佰万余元
2016-02-01 13:01     (点击:)

近日,腾冲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一起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公司因违规生产导致发生工人一死一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被处罚款人民币1180000元。

20131013日凌晨,腾冲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一采矿作业点炸药爆破后,采矿组安排崔某某等三人到爆破点进行排险作业。在崔某某用炮杆去戳一个重约1吨的石头时,石头突然掉落,崔某某被掉落的石头砸中,当场死亡;另一工人赵某某亦被掉落的石头砸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自行处理了善后工作。

2014920日,腾冲市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向腾冲市人民政府作了汇报,市政府于2014922日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经全面调查了解,认为腾冲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事故发生后自行处理,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腾冲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118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后经催告仍未履行。2016119日,腾冲市安监局向腾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腾冲法院经审查认为,腾冲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正当。腾冲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腾冲市安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切生产经营单位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如果事故不可避免确实发生,则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如实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法及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不应选择谎报或瞒报,否则,将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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