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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须知及风险提示
2010-06-25 14:06     (点击:)

执行案件须知及风险提示

 

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

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行政诉讼案件,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

4、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生活状况。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继承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它应当提交的证件或文件。

四、执行费用的缴纳

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国务院令第48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标准交纳。

五、执行案件风险提示

1、执行案件风险提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对有关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提示,因当事人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或因行使权利不当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
   
2、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履行或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3
、申请执行人应协助法院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行使举证权利,认真履行举证义务,如因怠于调查和举证,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4
、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客观上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财产状况的,权利人应依法及时申请执行法院进行调查。怠于行使该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5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及时请求法院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怠于行使将致使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6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如第三人未提出异议,有权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未请求,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7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认为应当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申请执行法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并采取执行措施,未申请的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8
、因申请执行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执行法院错误查封、扣押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申请执行人要参与财产分配的,应依法及时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及相关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认为自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将承担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10
、案外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召开听证会。怠于行使,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1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怠于在期限内申请,将承担不予受理恢复执行申请的风险。
     12
、申请执行人认为审计、评估报告不当,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怠于行使,申请执行人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13
、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人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怠于行使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14
、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有法定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怠于行使上述权利,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15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委托的审计、评估、拍卖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怠于行使,被执行人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16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不当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或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怠于行使,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17
、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的,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否则,将承担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的风险。
     18
、被执行人有自觉履行判决内容的义务,阻挠、抗拒执行,或转移、毁损、藏匿财产,情节严重的,将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19
、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的标的物属于其所有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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