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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2010-06-25 14:03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程序要件: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据:

1、行政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详细联系方式;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纳案件受理费

按(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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