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程序要件: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据: 1、行政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详细联系方式;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纳案件受理费 按(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标准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