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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腾冲商号债务及索酬纠纷案例
2016-08-02 16:34 李瑛 杨祖甲    (点击:)

 

1951918日,腾冲县人民法院成立。此前,19491215日,腾冲和平解放成立的临时人民解放委员会法治组、县人民政府成立时的法治科,均审理过许多民事案件。兹将县法院成立初期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关商号债务及索酬纠纷的案件选几例于下。

案例一:

寸小珍诉张星芝债务纠纷案。

1948年正月,寸小珍的丈夫钏德生驾驶一辆小车由缅甸经畹町送义成号的人来腾冲,途经黄泥坎时遭持枪土匪劫车,义成号董事长刘振朝被打伤,司机钏德生被打死。寸小珍丈夫之兄钏德藩及其表姐张星芝向义成号交涉,义成号给予抚恤金500盾卢比。钱取来后,寸小珍留下200盾做家用,余300盾交给被告张星芝代为保存。同年2月、4月,寸小珍分别取用20盾、40盾。不久,张星芝将剩余的240盾按每百盾给月息5盾借给商人何祖新。后寸小珍多次请人向张星芝取款,均被张借故拒还。1950年,寸小珍请求农会帮追款,农会派代表向张星芝取款,张星芝仅交出利息240盾,还有本金300盾未交出。张星芝为了推卸责任,将何祖新找来交给农会代表处理。后因何祖新环境变迁,无力偿还,经农会代表调解让一半,限何于两个月内将150盾卢比直接交给寸小珍,清偿全部债务。同时,农会代表向张星芝说明:若何祖新过期不交,应由其负债偿还,但张未答应。何祖新逾期未交款,张星芝又以未收回欠款为由,推卸责任。因此,寸小珍诉请法院解决。

19511225日,成立不久的县法院审结了原告寸小珍诉被告张星芝债务纠纷一案,判处张星芝偿还卢比(缅币,下同)150盾,折合人民币60万元(旧币),限期自19521月起至3月底止。

案例二:

寸源潈要求钏文瑞付其兄回家旅费及清算红利案。

文瑞记是腾冲和顺乡人钏文瑞在缅甸瓦城创办的,初做摊贩,小本经营,经过30年的经营奠定一定基础。后来改组,由兄弟5人,加入外伙共8人为股东,仍沿用文瑞记。各股东推钏文瑞为总经理,总栈设瓦城,分栈设腊戌、龙陵、腾冲、昆明等处。寸源潈及其二哥寸源溥时任腊戌分栈店员。正在扩张营业时,1942年日军侵占缅甸,寸源溥押运一车货物逃往昆明,当时号内负责人曾答应该车押至昆明后,酬劳一部分货物,但到昆明后并未照约付酬劳。后来钏文瑞之四弟钏文辉在贵阳设立德洽商行,邀约郎舅寸源溥赴贵任事。后因文瑞记清算帐物,德洽商行被撤销,寸源溥未曾享受红利,并且流落贵阳6年之久,无力返腾。解放后,寸源溥便去信叫其弟寸源潈诉请法院处理。要求钏文瑞等付给旅费以便回家,同时应清算所应享受之红利。

1952年初,经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商联会代表进行调解。因寸源溥系文瑞记职员,文瑞记有责任付给其返家的旅费,钏文瑞、钏文辉是文瑞记的经理,应共同担负此项旅费。现由钏文瑞拿出人民币100万元(旧币,下同),钏文辉拿出50万元,合计150万元交寸源潈汇给其兄寸源溥作为返腾之旅费。至于请求清算应享红利,因德洽商行系钏文辉私设,与钏文瑞无关,本案不作处理。

案例三:

武湘诉蔡映春、刘坤英合伙做生意侵占其玉石及日军侵腾沦陷期间为广义商号的蔡家看管东西不给报酬案

武、蔡两姓系舅侄亲谊,民国十一年(1922),原告与被告之父蔡静安合资买卖玉石,原告称玉石被蔡姓谋骗。又1942年至1944年日军侵占腾冲期间,原告弟兄曾代被告家中看守箱子9只、玉镯1坛。腾冲收复后,武湘将原物无损交给蔡家,可是蔡家食言未给报酬。此案曾经第二街政府、城保区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法治科调解数次无效。后由法治科转交商联会解决,双方已经调解在案,由蔡映春弟兄筹交武湘人民币200万元(旧币,下同),其款不出本年农历腊月底交50万元,不出明年正月底交50万元,下余一百万元不出5月底交清。后来,原告起诉到法院,称当时商联会调解给其的200万元(旧币,下同),除拿50万元现款外,其余150万元系拿物品由二街办事处代合价交付,因物品合价过高,无法售出,要求被告补偿损失。

195213日,腾冲县法院对原告武湘诉被告蔡映春、刘坤英合伙做生意侵占其玉石及日军侵腾沦陷期间为广义商号的蔡家看管东西,不给报酬一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县商联会的调解;原告收受之物品,由其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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