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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瞿家营与长洞村缠讼不休的牧场纠纷的解决
2012-11-30 17:22     (点击:)

 

 

绮罗乡瞿家营(今属清水乡)与洞山长洞村的牧场纠纷,于民国年间缠讼不休,互不相让,几乎每一任县官都要打上一场官司。打官司的结果,把村民打穷了,因为要由村民分担打官司的费用。由于不服判决,每打一次官司,两村的积怨和仇恨,不但得不到缓和,反而日渐加深,甚至发生械斗伤人。解放后,腾冲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瞿家营和长洞村的牧场纠纷,以成立不久的县法院为主,有民政科的同志,以及保山分院派员参加,组成工作组,深入到两个村,住在这两个村,发动群众,调查了解,斟求意见,实事求是,终于成功地调解了这两个村的牧场纠纷,两个村的群众化解积怨,和睦相处。腾冲县法院李光、杨宗坤、武文烈、徐朝舜、许志超、赵宗侯、杨恩,保山分院游维远等人,都曾参加过这一纠纷的调解工作。

据县法院调查了解,瞿家营人说,这片牧场是瞿姓祖先于明朝洪武年间向赛土司买的,纸契于同治年间因回汉闹事遗失。据老人传下来讲,瞿家营与长洞村为牧场打官司,从清朝乾隆十三年(1749)就开始了。民国十四年(1925),由长洞的杨載慧与我们打官司,当时的县知事是杨宝昌。后来知事虞钺解决时,据说长洞村送了他500大洋,结果未判。后来甘德纯当县长,长洞村人又告。据说请姓陈的广东人送800大洋给甘县长,虽然派人来踏勘,结果未判,还臭骂了瞿家营村人一顿。再后来是袁恩钖任县长,长洞村人又告。据说仍由姓陈的广东人送给袁县长大洋1200元,这一次瞿家营有三人去过堂,还将其中两人关了一、二十天,后请保才放回来。这次是民国二十一年(19329月,县长袁恩钖作出《腾冲县政府民事第一审堂谕》。

原告长洞村人:杨載慧、杨发美、杨固美、李华林、李本福、杨盛然、李宝卿、李发庚、李曰茂、杨广元。被告瞿家营人:瞿蕴春、瞿蕴藻;请求参加人,瞿蕴厚、瞿蕴生。

《堂谕》写道:“查此案,因两造之牧场双方均呈验石碑为证验明,瞿姓所呈之石碑抄曰:其四至乃为瞿、许、尹三姓管田之碑,此牧场虽相近瞿家营,与所呈之碑为风马牛不相及。又查长洞村石碑所載长洞牧牛场名唤风吹坡,东至坡顶,南至板凳坡,西至坡脚沙河,北至山神庙,为该村历代所有,并无异议。于乾隆十三年有瞿之英捏造伪契,假雕印信,霸开牧场。该村联名报经前州主唐,查明雕印伪造不虚,将此牧场断还长洞村,伪契塗销附卷等语。讯明各情,足见此牧场系长洞村人管有,相传已二百余年,于民国十六年,被瞿蕴春将其父盗葬于此牧场四至内。经该长洞村与之理究,瞿姓知情亏理屈,请求立限事息。不料,瞿蕴春听人教唆,置之不理。报经两任,瞿蕴藻等借栗柴坝及瞿家营两姓同立之田山碑作骗,以致未蒙判决。查此案若无瞿蕴藻及瞿蕴厚教唆,决无此缠讼。该瞿蕴藻、瞿蕴厚挑拔诉讼,触犯土豪劣绅条例,应押候依律治罪。瞿蕴春盗葬其父于长洞村牧牛场,实属不合,本应重究。惟查该民人颇忠厚,始终系被唆弄,免予置议。至乃父则已葬用,该长洞村人不能再予理究,但该民以后不得再听刁,依坟占此牧场。瞿蕴生虽加入此案到堂,尚能吐实(祥供口录),足见被瞿蕴藻等邀约,其情尚有可原,着予请保亦免置议。至报争之牧场,着令长洞村人照旧永远管理。”

三年后,民国二十四年(19355月,牧场官司又起。瞿家营人为原告,长洞村人为被告,县长张祖荫作出《腾冲县政府民事第一审缺席判决堂谕》。《堂谕》写道:“当事人因争山场涉讼,迭经本府票传,并牌示限期,均经抗不到案,特依法缺席判决。讯查本案缠讼不休,官经几任,事历多年,迭次踏勘,屡经证明,并查袁前任判词内載瞿姓所呈碑记是乃瞿、尹、许三姓管田之碑,与此牧场风马牛不相及,仍应判归长洞管理在案。该瞿姓既不依法上诉,自应照判执行。惟念该山葬有瞿姓之坟,据称古时地广人稀,山地值价无几,不甚注意。当时瞿姓祖人竟谋作茔葬之所,今瞿姓之坟固属实在,若果完全判归长洞,瞿姓因祖茔攸关,仍旧不甘折服,难免讼累复生。本府为体恤双方之苦衷,本其当今之情势,将凡有祖茔之地点判归瞿姓祭扫,以后不得再行茔葬。又已开成之田亦由瞿姓耕种,亦不得再行开垦,并不能再向该山种谷,坟茔周围十丈以内,任何不能践踏。其余之山场概归长洞村,仍为牧场。双方各就范围保管,以息纠纷,而昭折服。既吻现形情势,尤符实用法理,各须颁照管业,不作后日根基,庶免争执者也!惟查此案拖延已久,瞿姓屡不到庭,听候复审,以致经年未决。遂于四月二十四日,悬牌宣示,限十日为期,瞿姓若再抗传不到,则依据法理缺席判决。现已五月四日,限期已满,而瞿姓仍抗传不到,仍依据事实从宽判决,宣告确定也。”

民国三十六年(194745日,这起牧场纠纷又告到腾冲地方法院,由院长兼推事陈品负责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原告为长洞村李家俊、杨近浦等8人。被告为瞿家营瞿思常、瞿思元等8人。民国三十一年(1942),日军侵占腾冲,腾冲沦陷,被告等又起谋霸之心。民国三十四年(1945),竟将四至内之风吹坡所建山神庙,即石窝铺地方强种旱谷。原告与之理论,抗不纳租。因此,向法院诉请确认系争之地,为原告等公有牧场范围内之地。腾冲地方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诉争风吹坡之山神庙(即石窝铺)地方,属原告等所公有之牧场,如被告等种植旱谷,非得原告等之同意,不得为之。”

解放后,瞿家营和长洞村的牧场纠纷,曾先后作过两次大的调解。第一次是1954年,当年1011日,县法院调解后,以法刑字第673号文作出《关于瞿家营与长洞村牧场纠纷最近情况的报告》呈报县委和县长。

《报告》说,“本年7月,我院派干部下乡,解决此牧场纠纷,先到瞿家营,通过积极分子、互助组长、干部会,一面深入贯彻总路线,教育干部群众,充分酝酿对牧场纠纷解决所采取的看法,一面了解思想情况,最后提出解决意见:①同意长洞村的牛与瞿家营的牛共同放牧;②瞿家营坚决要老牛圈,长洞村应在牧场外找牛圈;③巴巴坡生产地要求搞生产,以补助解决生活困难。……在长洞经过两天两夜工作,召开牧场协商代表会,讨论结果是:①双方共同放牧;②老牛圈可以让与瞿家营,但政府要设法给长洞村挖一个新牛圈关牛;③牧场内不准搞生产,以免缩小牧场及牛践踏庄稼。我们认为瞿家营不让长洞村在牧场区挖牛圈是不对的,瞿家营认为,挖了牛圈等于给长洞村人,这样会留下后患。只给长洞村人放牛,是团结互让,将来子孙也不怪我们。个别乡干部则同意给长洞村人挖牛圈。大家都这样说,草场共同放牛没关系,就是牛圈难解决,纠纷至此已成僵局。九月末,十月初,联合乡(即洞山乡)长洞村派农民来法院催促解决纠纷,并提出:①巴巴坡生产地,瞿家营在今秋不断扩大,以后会影响牧场纠纷解决;②长洞村农民与瞿家营牧场纠纷未解决前,只好在孺宝寺放牧,孺宝寺牧场坡陡,常滚死牛,损失大。因此,急于要求解决此牧场。这是长洞村人思想上的一个大包袱。反之,瞿家营则处之泰然,因为他们不需要解决牧场。瞿家营与长洞村的牧场纠纷,解放以前,自清朝起,县官曾作过多次判决,均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加深两村之间的矛盾。因此,法院认为,不宜判决,只宜通过讲道理,说服教育,进行调解。”

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解决是1957年。当年717日,县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解决瞿家营与长洞村的牧场纠纷。大家认为纠纷导致双方的仇恨太深,瞿家营群众对牧场的私有观念比较浓厚,这是纠纷不能解决的主要原因。长洞村每年栽完秧后,耕牛就没有放牧处,这也是实际问题。目前解决纠纷有两点值得注意,可为纠纷的解决创造条件:一是,瞿家营有少数人愿意解决纠纷,但遭到多数人的反对,甚至谩骂,不敢出面解决;二是,目前已经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群众觉悟有所提高,本着天下农民是一家,要团结互助搞好生产,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群众的集体主义觉悟,这个纠纷可能会得到解决。审判委员会还决定派出由杨恩、徐朝舜、武文烈三人组成的工作组,下到纠纷地具体处理。730日,法院工作组与瞿家营党政领导研究后,统一思想,先召开乡党支部扩大会吸收干部参加,再召开全体社员大会,贯彻党支部的决定,最终一致同意在牧场范围内找一牛圈给长洞村人。自此,瞿家营和长洞村打了几代人的牧场纠纷官司终于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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