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0月,城关镇青年张××与小学尚未毕业的学生周××(时年17岁)谈婚期间发生两性关系,致使女方受孕。张得知周怀孕后,采取打胎服药等措施堕胎未果。周要求与张结婚,但张已向另一女子提婚,不同意与周结婚。面对这样既不讲道德,又负心的情况,周××通过学习新《婚姻法》后,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腾冲县法院立案后,经过传讯原告,向有关当事人,以及街道居民、干部、周××就读的学校广泛了解,再通过审判人员苦口婆心的教育启发,终于使被告张××交代了所犯错误事实。1954年9月20日,县法院以诱奸幼女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0月5日,县法院认为原判过重,作出更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小孩出生后由周××扶养,张给周人民币300万元(旧币,下同)作婴儿抚育费用。并规定其抚育费在小孩出生时开始支付,24个月内交清,每六个月付款75万元。
张××投入劳改后,1954年11月1日,法院审判人员再次传讯原、被告和涉案人尹××(张曾向其提过婚)。尹表示,因张是犯人,不同意与他结婚。原告周××表示,愿意与张结婚,并说小孩出生满月后就结婚。被告张××表示,决定与周××结婚。最后,法院作出决定,对双方说:“周××生了小孩满月后,年龄到了18周岁,你们即可结婚,结婚时法院准许张××请假从看守所出来结婚。”张、周对法院的决定深表感谢。
1954年11月10日,是张××和周××结婚的日子,法院决定:“准张××保外结婚,本月9日保外出看守所,11月底返回看守所。”张××的哥哥向法院立具了保证书。张××回家结婚5天后即提前返回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周××顺利产下一女婴。12月24日,周××因家庭困难,请求政府再宽大处理张××,减轻法判。当月27日,法院作出批示:“可改判半年徒刑,到1955年1月21日满半年后再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