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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普法
2008-10-27 17:19     (点击:)

明太祖普法

 

  在中国历代开国皇帝中,明太祖朱元璋,既不能比秦始皇为战国六国之一的秦国之君,万人之上;也不能比汉高祖刘邦始为泗水恶吏,称霸一方;既不能比唐高祖李渊王公贵胄,位高权重;也不比宋太祖军人世家,器度豁如。而是出身低微(淮右布衣),身世凄惨,幼年出家,被谴化缘,居无定所,风餐露宿。投奔红巾军后,凭借其意志、计谋、勇猛、果断及其机遇,终于走上信号蝶阀使用注意事项巅峰,建立大明王朝。

  成为国君之后,因其耳闻元朝官僚腐败,目睹法制无存,决心以史为鉴,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夫法度者,朝庭所以治太下也”,从而把肃正纲纪、建设封建法律制度作为治理天下、确保大明王朝长治久安的重要蝶阀的几种密封原理措施。确立了重典治贪,严法治吏的指导思想。在他的指导和参与下,汲取《唐律》的精华,“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终于制定了《大明律》。《大明律》共计30460条,首卷篇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五刑(五种刑罚)、十恶(十类罪名)、八议(八类人犯罪享有一定的特权)等内容。《大明律》的制定,反映了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但《大明律》通篇用语为文言文,全为法言律语,一般老百姓,莫说看不懂,就是别人念也未必能听懂。为了使法律深入人心,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了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明大浩》。《明大浩》以以案说明的方式罗列了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等一万多个案例。

 《明大浩》较之《大明律》有如下特点:一、语言通俗易懂,它不象《大明律》用晦涩的文言文写成,而是通篇用白话文,且无法律术语,即便是文盲虽然看不懂,但别人念能听懂。二、具有一定的可读性,《明大浩》所收集的案例,全为真人真事,从罪犯的犯罪事实,犯罪过程,审理经过,到处刑方式(包括剥皮、抽肠、凌迟等酷刑)都加以详细记载,以案说法,内容生动活泼,可读性强,极易为百姓所接受。

  但仅有以上特点,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普法问题,因为就读书人而言,追求的是“一举成名”,他们宁可去攻读呆板无味的对他们进入仕途起决定作用的八股文,也不愿去研究带有趣味的《明大浩》;就一般百姓而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整天疲惫地为生存而奔波,再加之他们当中多为文盲,没心思、没精力也没能力去学习。朱元璋为了使上至官臣,中至书生,下至百姓学法、知法、懂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维系大明江山世代永存的目的,采取如下从内部结构看蝶阀的发展历程普法措施:

  一、强令发行《明大浩》。朱元璋诏令:(《明大浩》)为“臣民之至宝”,向天下发行后,要求每家每户都必须有一册,要求将其和祖宗牌位一起供奉在正堂之上。如果胆敢不存有的,就要将其全家迁到蛮荒之地,永远不让回来。就当时而言全国人口不足5000万,可《明大浩》居然发行了1000多万册。按人口比例来算,可创古今中外发行量之首。

  二、将《明大浩》作为教学和科考内容。朱元璋下诏,《明大浩》作为全国学校,从国子监(相当于现代中央大学)到全国州、县学校乃至私塾的教学内容;还规定,科举考试时必定有《明大浩》的内容。这样,《明大浩》在知识分子中普及开来。

  三、在京城举办《明大浩》研讨会,重奖学习积极分子。朱元璋曾多次亲自督查大臣对《明大浩》的学习情况,检查他们的学习心得,亲自给他们讲解《明大浩》的精神实质,并在京城举办学习研讨会,对前来参加研讨会的人员报销食宿费用,对学习《明大浩》的积极分子给予重奖,特别出色的还委于官职。

  四、对家中是否存有《明大浩》,可作为犯罪分子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依据。朱元璋曾下诏,任何人犯了罪,只要差役在其家中搜出藏有《明大浩》,对该罪犯可减轻处罚,该处死刑的,可改为流刑;流刑的可改为徒刑。反之,定加重处罚。这样,就是白痴,也会在家中存以一册,也备不测。

  虽然朱元璋对立法、普法绞尽脑汁,废尽心思,但大明王朝并未形成一个风清气正,太平盛世的法制社会,特别是中后期,腐败屡禁不止,叛乱此起彼伏,其子孙崇祯皇帝朱由检落得个吊死煤山的下场,结束了朱姓王朝276年的历史。可能朱元璋并没有想到,治理国家仅仅靠立法、普法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求官吏如何执法,教育子民如何守法。可能朱元璋更没有想到,其花费后半生精力制定并强令发行上千万册的《明大浩》到今天即便是在全国最大的图书馆也找不到一个完整的金属弹性密封蝶阀和四氟密封蝶阀的介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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