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和隐瞒财产不仅不能规避责任,反而会触犯法律受到应有的惩罚。10月9日,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盖某因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如实申报财产,且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拖延执行,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最终,为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盖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申请人熊某、杨某与被执行人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解,盖某应按期偿还熊某二人欠款21万余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偿还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多次讨要无果后,向腾冲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接案后向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盖某以房产在处置出售、车辆已抵押给朋友为由,向法官百般狡辩,多份询问笔录前后不一,企图以各种借口逃避执行。
经过调查核实,盖某的确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属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10月12日,司法拘留第三天,盖某悔不当初,主动向执行法官提出申请,希望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当天其亲属替其现场还款23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书面承认了错误,法院决定提前对其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