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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2018-10-30 10:14 李瑛    (点击:)

【案情】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向石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添海洛因后,除供自己吸食外,还在腾越镇范围内以人民币50元、80元的价格多次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杨某吸食,其中贩卖人民币50元、80元的毒品海洛因各2次。经侦查实验,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共计约为0.26克。201819日,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高某某家门口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检查出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03克。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石某。

【案件焦点】

被告人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审判】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0.26克,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03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石某,系立功,对其可减轻处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我国关于立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以上法律相关条文,现今刑法理论上对立功成立条件权威性的通说是四要件说,即立功的成立条件应当包括前提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和有效性条件。

 认定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应从以上四个条件逐一入手分析:(1)关于立功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分子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立功成立的前提条件。(2)关于立功的时间条件,高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石某,其行为处于从犯罪成立之后至判决、裁定生效前的时间跨度之内,符合立功成立的时间条件。(3)关于立功的行为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解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立功包括以下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等五种。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人的,也构成立功。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属于第四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立功成立的行为条件。(4)关于立功的有效性条件,立功中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情形的有效性条件是能够捕获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被告人高某某将某抓获,并且某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高某某的行为符合立功成立的有效性条件。

  立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刑事立法上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为了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是为了预防、查获、制裁犯罪行为。高某某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需要,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预防、查获、制裁毒品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对被告人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因此,腾冲市人民法院以立功处理减轻其刑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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