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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你真的了解吗?
2018-10-10 10:13 李瑛    (点击:)

【案情简介】

腾冲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20177222150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大商汇某商铺门口驶往腾冲市腾越镇大昌隆方向,当行驶到腾越镇华严路观山悦路段倒车时撞到执勤民警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警车,被告人邓某某未下车查看,还驾驶车辆驶入华严路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22时,民警到腾冲市腾越镇大商汇某商铺内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1mg/100ml。被告人邓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邓某某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为284.1mg/100ml,明显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经调查,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为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规定,确实震慑了一部分驾驶员,让他们遵规守法、谨慎驾驶,但还有很大一部分驾驶员对危险驾驶罪概念模糊不清,甚至有些驾驶员根本就不知道危险驾驶罪的存在。

我们一再的宣传危险驾驶罪相关案例,一方面是希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另一方面也是告知大众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有多大。希望大家在了解相关案例后,能够珍爱自己的生命,尊重他人的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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