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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法院固东法庭2017年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浅析
2017-12-05 15:11 李彪 牛玉蕾    (点击:)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71月至11月,腾冲法院固东法庭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4件,同2016年审结27件相比,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驾驶员素质的提高,减少了困驾、开斗气车等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同时在发生事故后也能积极对受害者进行赔付,减少了诉讼的可能;二是腾板路中固东镇到马站乡的路段上安装了区间测速装置,制约了部分驾驶员的超速行为;三是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相约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没有选择到法院进行诉讼。  

二、案件特点及难点  

(一)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赔偿困难。一场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会产生巨额的赔偿金,面对一个农村普通家庭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当事人往往无法接受,从而产生抵触情绪,这也为法院的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2017年固东法庭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就有4件事故责任方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  

(二)受伤当事人的损失难以认定。有稳定工作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短期内不能继续工作,此时工作单位虽继续支付工资,但往常其在工作中所得的绩效并未发放。对于当事人主张事故责任方承担赔付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需进行结合实际情况判决。  

(三)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审理周期延长。例如,部分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及当时的驾驶员并不是同一人,有时这些车辆也会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但当原告起诉时,因不了解情况,往往会遗漏当事人,从而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需另行追加当事人。另外,有的车主将医疗费等费用交给了驾驶员,由驾驶员为事故的受害方进行垫付,但在庭审中,车主及驾驶员所主张的垫付数额不相同,为案件的审理增加难度。  

三、工作经验及建议  

(一)认真审查案件材料,确保不遗漏当事人。法庭受理案件后,首先通过认真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以及是否遗漏当事人。在审查后发现还有其他的伤者未到法院起诉时,因涉及保险赔付问题,需及时联系其余伤者,询问其是否参与诉讼,在发现需追加被告时,则按法律程序通知需追加的被告到庭参与诉讼。  

(二)详细了解事故情况,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在通知被告到庭领取诉讼材料时,即认真询问其车辆的车主、所属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情况。对未购买车辆保险的当事人认真进行开导,使其明白自己需承担的责任。对当事人双方之间有争议的地方进行重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认真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在宣判判决后,认真对双方进行判后答疑,对案件中当事人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进行事实及法律方面的讲解,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再被激化。  

(三)不断创新办案方式,提高诉讼效率。当涉案的部分当事人在外地时,便采用先电话联系,再邮寄送达诉讼材料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从而节约诉讼成本、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在案情简单、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的情况下,采取电话、微信调解等方式调解案件,从而避免当事人奔波,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进行案件司法确认,巩固人民调解成果。部分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在经法院审查后,这些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程序、内容均合法,故能经司法确认有效。经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同样具有可执行性。所以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当事人可选择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再到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这样同样能维护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20171月至11月,固东法庭便受理了5件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司法确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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