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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017-09-12 14:44 丁向波 盛家润 王兴增 李维强    (点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生活日趋活跃,人口流动性大幅增长,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外地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跨省(区)远距离送达和调查取证成为办案过程中的常态和难题。加之案件管辖权限、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导致异地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当事人难找、调查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调解难等一系列难题。

一、案件当事人查找难

由于腾冲与邻国缅甸接壤,历年来有很多腾冲人旅居缅甸,因当事人现住址为外国,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查明其详细住址相对困难,有时经外事部门也无法查明详细情况,最终致使该类案件审限延长,影响审判效率。如法院所受理周某甲三人诉周某乙二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被告周某乙住址为缅甸勐古,该案件于今年27日立案,承办法官虽多方查找,并与外事办联系,但均无法查到被告详细地址。

二、文书材料送达难

2017年以来,腾冲法院民一庭收案323件,其中涉及跨区域送达案件63件,涉外案件2件;民二庭收案516件,涉及跨区域送达案件达155件,除部分案件委托各基层法院、监狱、戒毒所送达外,大部分案件均由邮寄及公告送达。从上述案件送达方式看,跨区域案件司法协作形式并不乐观,存在种种困难,导致承办法官不愿意通过司法协作的途径来办理案件。

1、当事人不配合法院领取相关材料。出现此种情况时,法院邮寄的相关材料会寄回承办法官,对此类案件只能进行公告送达,致使案件审限延长。如某银行腾冲支行诉被告郑某等五人、腾冲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5案中,郑某等5被告电话均能接通,但拒绝到法院领取材料,且5被告住所地均为四川,承办法官在委托当地法院进行送达时,均未能送达,后该类案件只能按公告处理。

2、法院系统内委托送达不及时。少数法院在收到委托送达函等相关材料后,显得并不是很热心,认为反正是别人的事情,等自己手里的事情做完再慢慢送达,导致拖延送达,待当事人收到材料时已临近开庭时间,致使当事人缺少必要的应诉准备。有些法院甚至存在弄丢委托送达材料的情况。

3、送达程序不规范,效率不高。法院在委托监狱、戒毒所等送达文书、协助开庭时,由于双方缺乏信息沟通,多数情况是通过地址邮寄给对方,委托其送达。如近期法院所受理3件离婚案件中,被告被羁押于外地戒毒所或监狱,此类案件的送达,需监狱相关人员配合完成,指导当事人正确填写法院寄去的询问笔录,但实践中,询问笔录存在填写不规范情况,最终影响了审判效率。

三、案件实际执行难

1、跨区域控制被执行人难,查控财产难。案件被执行人为外地人时,需委托外地法院对其进行财产查控,但查控结果无法掌控。如法院受理董某申请执行北京某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系外省公司,在腾冲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虽委托其他法院进行查控,但最终未能实际查控其财产。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委托查控无收获的占执行案件数10%左右。

2、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外国,财产处置难。与第一点相类似,此类案件由于涉外原因,采取查控更加困难,如法院受理某银行腾冲支行申请执行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缅甸,法院无法采取实际查控措施。

3、财产被不同法院查封,各法院考虑自身利益,相互协调难。在实际案件中,被告存在拖欠多方债务的情况,当其被多名原告起诉后,各地法院在查控被告财产过程中,会对其名下财产轮候查封,如法院受理的某地产公司系列案件,被告房地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各法院从自身案件利益出发,相互沟通协调较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

1、联络机制。法院系统内部建立全国各省、市、县信息联络机制,确保任何一个法院各庭室的联系方式均能通过内部数字化信息平台共享,这样就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协调

2、工作规则。在一定区域内(案件交互频繁区)各法院之间建立工作协作规则,比如:各法院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材料、法律文书等业务,指定由立案庭负责协助送达,并明确送达时限,这样就明确了被委托的对象,避免了实践中一些混乱的现象发生,也避免了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形。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效率。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综合业务系统信息化平台,协作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可以在线上联系、办理委托手续、移送材料,完成信息反馈,查看案件开展情况,节省办案时间和办案成本。

三、加强远程数字化平台建设。除了委托送达、调查取证外,可以通过远程视屏交互系统,实现远程开庭,减少异地往来的奔波,节约办案成本和提高效率。

四、建立区域协作执行机制。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必要时由上级法院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避免执行案件中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扰,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发生,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

五、建立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加强预测、预警和应对准备。对已经产生的纠纷,要紧密依靠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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