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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7-07-05 15:10 李云    (点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农村、农业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农村经济也呈迅速发展的态势,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越来越频繁的参与到协助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中来,但随之而来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各类职务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由于我国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刑法体系中没有对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归纳为一个犯罪类型,导致在对其罪行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分歧。本文以腾冲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调研对象,对此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腾冲法院20132016年审理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和类型

综上三个表,法院近四年审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414人,占贪污贿赂类案件的36%,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贪污8件、挪用公款5件、受贿案1件。

2、涉案被告人的特征

 

综上五个表,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要以男性为主,其所担任的职务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村会记和村民小组长,年龄绝大部分在40-60岁之间,学历水平多为初中、高中程度,其中党员犯罪占到了71%

3、作案对象

据统计:2013-2016年作案对象主要涉及农村农、林、牧、渔、副业项目补助款,基础设施、惠民工程维修、建设资金、拨款,征地、征地等各项补偿款,以及收取村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款项。

二、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成因简要分析

结合法院2013-2016年审理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的原因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从统计的结果上看,涉案的被告人全部是农民,年龄绝大部分在40-60岁之间,其学历水平多为初中、高中程度,自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加之平时对国家政策、法律学习不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没有清晰的概念,很容易误入歧途,走入犯罪的深渊。

2、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由于在我国村干部的选拔缺乏有效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被选拔的村干部存在为官动机不纯的情况,不能真正做到为村民服务。

3、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民主监督。据统计,涉案的被告人在其所在组织中大部分担任一把手,掌握集体组织的人、财、物实权,导致其在村务、财物中容易我行我素,个人私欲、贪腐之心膨胀,党性宗旨意识淡化,缺乏监督制约,最终堕入腐败。

三、对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审理和预防的意见和建议。

1、从审判的角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对反腐倡廉工作相当重视,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通过,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法定刑,增设了新罪和该类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使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法定刑更能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彰显了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贪污贿赂案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村委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其人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村民委会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基层集体性自治事务的同时,还经常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的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犯罪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中要正确适用法律,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格法律的适用,准确定罪量刑。在办理涉及村民委员会人员贪污贿赂案的过程中,要准确确认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的工作,并准确把握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从预防的角度。一是要加强此类犯罪的宣传,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教育群众、传播理念,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同时深刻揭露此类犯罪的危害性,普法部门多到村一级开展法律培育、宣传,让村干部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自觉筑牢防腐巨变的心里防线,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干部违法犯罪;二是村一级基层组织要健全监管体制,加强内外监督,严把选举条件,注意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健全村务、财物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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