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借贷的补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民间借贷行业日益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随意性大和操作的不规范性,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定因素。
就腾冲市法院三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类型来说:2014年至2016年,民间借贷纠纷在腾冲呈高发态势,诉讼到法院的此类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2014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2098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9件,占总收案数的8.06%,案件标的额1899.7万元;2015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2978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26件,占总收案数的10.95%,案件标的额2565.6万元;2016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3245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35件,占总收案数的10.32%,案件标的额9637.2万元。从以上数字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每年受理的案件中呈上升趋势,且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大。
通过对腾冲市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6年近3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债务人出庭应诉率较低。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过合法传唤,开庭时债务人不出庭应诉,庭审中只有一方证据,法官几乎不能查证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被告正在四处躲债,下落不明,而原告利用被告找寻不到这一信息,篡改、变造借条借据,提供虚假证据,正因为缺少质证这个重要环节,法官很难辨认证据的真伪性。
二、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审结的案件中,有的案件借款发生在提起诉讼前的5年,而债权人并不知道诉讼时效这一法律规定,债务人利用这一点故意拖欠、推诿,使得债权人主张权利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失去了胜诉权。审结案件中,还有的案件,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未认真审阅借款合同,也不懂得什么是连带责任就直接签了字,当债务人逃避债务或找寻不见后,自己就稀里糊涂的成为了被告。
三、利率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利率明显高于法定利率,但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坚持己见,要求法院支持。有的案件中,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诉讼时,仍以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诉讼标的。在审理的案件中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约占到案件总数的95%,利息最高的达到月息五分。仅有3%的民间借贷案件约定的利息低于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借款过程中,双方在借款形式上过于简单随意,审结的案件中,有的案件原告出示的证据仅有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有的没有明确借款、还款时间,或是借款人姓名书写不规范,有的甚至不签订书面协议,审理案件过程中若被告矢口否认,很难确认是否给付了借款、给付了多少借款。有的当事人没有及时的收回借条,或者没有让对方打收条,自己已经还了借款,却很难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给自己造成了困扰。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但很多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另外还存在被申请人故意转移财产、异地保全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等问题,致使财产保全很难进行,同时被申请人的下落不明及案件担保的不规范也加重了财产保全的难度。
六、出借人往往为追求高额利息,借款形成时,不考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实际还款能力,导致案件在裁判后难以执行,将商业风险转为诉讼风险,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为规范民间借贷,避免借贷纠纷案件的持续性增长,消除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腾冲市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订立书面协议,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利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二是注意证据材料收集、保存。债务人还款时要收回借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债权人借款金额较大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且要求担保人在借款凭证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三是建立健全个人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让民间借贷主体可以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更好地规避风险。四是加强借贷案件的审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五是强化宣传引导示范作用。人民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规范借贷、规范经营的风险意识,引导企业、群众合理融资、理性消费、及时还贷,从根本上减少借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