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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持有枪支,腾冲三男子获刑
2020-09-24 15:58 吴丹丹    (点击:)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因为它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还是有人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被处刑罚。2020914日,腾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濮某某、龚思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四个月;被告人龚加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20206月,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濮某某的窝铺内、家中搜查出枪支2支、制枪工具电焊机1台、角磨机1台;在被告人龚思某窝铺内搜查出枪支2支、制枪工具角磨机1台;在被告人龚加某家中搜查出枪支1支。经鉴定,以上5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法官考虑到三人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私藏、制作枪支,如有发现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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