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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起诉提示
2010-06-25 14:07     (点击:)

民、商事案件起诉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之规定,民、商事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用A4纸书写并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公民的,应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1、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

2、离婚案件必须出示结婚证原件,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A、遗失结婚证的,必须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B、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需提供下落不明一方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或者下落不明者单位出具的该下落不明的证明。

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必须出示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警部门作出的调解书及其他证据材料。

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三、   交纳案件受理费

按(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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