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可以选择访问: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龙陵县 昌宁县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腾越法苑>>史海钩沉>>正文
民国时期腾冲曾设立过的云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2018-01-08 08:41 李瑛 杨祖甲    (点击:)

   

 

抗战以前,腾冲由于地理位置重要,商业比较发达,为了适应腾冲及周边地区的司法审判,云南高等法院决定在腾冲设立二审法院第四分院,同时设立腾冲地方法院。现将这段历史整理出来,以飨读者。  

民国二十四年(1935)7月1日,奉中央司法行政部令,实行三审制,并废止邻县上诉二审的司法机关。这样一来,云南高等法院及当时所设的两所分院,不能适应全省幅员辽阔,交通不便的状况和审理诉讼案件的实际需要。为了避免审判工作稽延时日,以及诉讼当事人拖累之苦,于1937年11月呈文获准,在宁洱(普洱)设立云南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接着,1941年先后在腾冲设立云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在文山设立云南高等法院第五分院。1945年以后又在曲靖、顺宁分别设立云南高等法院第六、第七分院。这些高等分院编制设监督推事、正任推事、候补推事、实习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法警等。  

关于第四分院的成立,据查阅云南省档案馆有关文件记载:“司法部行政训令,训字第1240号。民国三十年四月十日  令署云南高院院长胡觉:兹派王承濬署该院第四分院推事兼院长,所有筹备事宜即由该员负责办理,除遥电饬知迅赴筹备外,合行检发布令,仰转给令,并将该员新职任事日期,连同该院成立情形呈报备核。此令  司法行政部长谢西生。”“关于高等分院与所在地地院经费概算合编:(一)分院院、检双方警长1名、法医师1名、法警4名;(二)分院审方书记官长1员、书记官4员、候补书记官1员、录事5名、庭丁2名、公丁4名;(三)分院检方主任书记官1员、书记官1员、候补书记官1员、录事1名、公丁2名;(四)地院院、检双方检验员1名、法警8名;(五)地院审方书记官3员、候补书记官2员、录事5名、庭丁2名、公丁3名;(六)地院检方书记官1员、候补书记官1员、录事3名、公丁2名。”  

1941年10月,在腾冲设立云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的同时,设立腾冲地方法院。云南高等法院派王承浚为第四分院筹备员,该分院推事兼院长,腾冲地方法院院长由杨炳章代理。第四分院为二审法院。  

1942年5月,日军侵占腾冲,腾冲沦陷。云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撤至昆明西郊龙院村33号,腾冲地方法院亦被撤销。  

1944年(民国三十三年)9月14日,腾冲收复,抗战胜利,曾在腾冲设立过的云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并未在腾恢复,而是由昆明迁往丽江。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档案馆藏有关文件称:“案奉司法行政部三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部人字第1400号令开:调派董乐荣署云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推事兼院长。此令。等因奉此遵于本年7月15日在本院昆明办事处就职,再本院奉令迁设丽江并管辖丽江、鹤庆、剑川、华坪、永胜、永仁、兰坪、维西、中甸、宁浪、碧江、德钦等十二县局之第二审诉讼案件,已于本年10月4日由昆明迁至丽江继续办公,并开始受理管辖区内第二审民刑诉讼案件。”  

抗战胜利,腾冲收复以后,民国三十六年(1947)3月31日,在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上,张鑫教、董家禄曾作出关于“呈请最高法院恢复腾冲第四分院”的提案。其理由是:“腾冲地方法院设置以后,司法独立,人民在诉讼上已大减痛苦,然自设置以来,民、刑诉讼判决后,如在判决书送达期限内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事实上一经上诉,由大理至腾冲,至大理二审诸多不便,每每即将案件拖延,胜诉者不得终决,败诉者法院亦未便强制执行,似此纷争未除,痛苦未解,故耳腾冲有分院设置之必要。其次,腾冲南边土司地及各设治局范围辽阔,交通梗阻,始往大理二审,更为势不可能。就地理论,腾冲亦有分院设置之必要。再其次,腾冲在未沦陷前已设有分院,只因地方沦陷,关系上峰,又将分院移往丽江,现百废俱兴,第四分院亦应恢复也。”由于时局的变化等诸多原因,云南高等法院腾冲第四分院终未恢复,上诉二审案件需到遥远的大理云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民国三十七年(1948)3月19日,腾冲地方法院院长陈品得知时任本院推事的何朝举,在云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任职期间,于日军侵占腾冲前夕,竭尽职守保护法院档案的事迹后,呈文云南高等法院院长孙希衍,希望给予何朝举奖励。其呈文说:“为呈请奖叙事。窃于民国三十一年五月,日军南进,腾龙沦陷,人民疏散,恐后争先,而腾冲第四分院以成立之初遭浩劫之惨。院长王承浚年迈龙钟,自顾弗暇,其余职员又早仓皇奔窜,以致院内公物文卷无人过问。仅有书记官长兼代推事何朝举,不避艰危,竭力抢运保护,竞将所有民刑诉讼卷宗输运出境,妥为保存。私人货物反置诸不顾,其尽忠职守,公而忘私之精神实堪嘉奖。令人尚钦佩,抑且足为模范。迨腾城克服后,复将此项案卷逐一清点造册,呈送大理高一分院,接收传审,毫无失缺。查该何推事当于颠沛流离之中,不但冒险顾持公物,事属匪易,即运输费用亦贴支不少。职院长深悉此情,诚恐淹没无闻,殊不足以策有功而示鼓励,理合具文呈请钧长鉴核,以优奖叙,闻昭激励!”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腾冲市人民法院 主办

运营维护:腾冲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滇ICP备130021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