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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腾冲县人民法院成立前的审判
2017-12-01 10:37 杨祖甲 李瑛    (点击:)

 

1949年12月9日,国民党云南省主席卢汉宣布起义,脱离国民党统治集团,并通电全国。12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纵队第七支队第36团进驻腾冲,腾冲宣告和平解放。1949年12月23日,腾冲县临时人民解放委员会成立,寸树声任主任委员。1950年2月21日,腾冲县人民政府成立,寸树声任县长,刘衍行任副县长。一年零七个月后的1951年9月18日,腾冲县人民法院成立。法院定编11人,下设刑事股和民事股,具体审理刑、民案件。腾冲解放后至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前这段时间的审判如何开展呢?本文主要是回答这个问题。  

“临解委”法治组及案件审理  

1949年12月23日成立的腾冲县临时人民解放委员会简称“临解委”,下辖的法治组负责审理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法治组组长系“临解委”委员陆汗白、委员汪开竺(女),副组长李欣一。县属各区设法治股,如龙江区副区长刘吉庚兼任法治股股长,勐连区法治股股长为陈自林。  

1950年1月18日,县“临解委”第九次会议上研究了法治组提出的有关问题。议决专设法警4人,以应需要,准予设置法治组助理人选。救济院撤销,其院址为法治组办公地点,法治组管辖看守所,由梅天德兼任看守所长。1月25日,在“临解委”第10次会议上,第12项议程决定,由于法治组业务日繁,增设孟友仙为组员。2月1日,在“临解委”第12次会议上,第16项议程决定,在新法警尚未产生前,仍由公安队员负责法警责任。  

法治组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在县“临解委”的领导下接收腾冲地方法院及所属检察处和看守所,不发遣散费。1月21日,法治组就接收地方法院事,发函给县自卫总队长李堃方:“查本组定期于本日(21日)正午12时,前往接收伪法院。经奉准由贵队长着派队兵10名代为迁移该伪院之档案什物到达本会,并指派2名士兵负责朝夕看守。接收后之伪址庶免损毁,而重公物,相应函请贵队长按时惠派,到会集体前往。”  

“临解委”法治组存在了两个多月后,被县政府法治科取代。在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法治组审理了少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大多为调解处理。对案件的处理又大都是召开临时人民解放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腾冲解放,主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纵队第7支队36团执掌政权。因此,老百姓的诉状有的直寄36团首长,有的案件虽然交到“临解委”,仍然要呈报36团领导,36团首长作出处理。例如,1950年1月18日,县“临解委”以法字第146号代电致函36团团长李嶽嵩:滇桂黔边纵队第7支队36团团长李嶽嵩勋鉴:案据鹤麟乡(今盈江盏西)乡长杨德馨、宪大忠,本年元月12日策民字第211号呈称:“案据本乡第四保保长番茂兴暨绅民戈定邦、郭本德、郭呈祥等呈称‘呈为切实证明恳祈转请邀恩释放以安良善事,情有云龙县工民董斌自来职保上中两村寄居至今20余年,在职保所生一子名唤森林,现年一十四岁,此子去岁尚在保国民学校肆业。查该董父子二人自到职保后,以石匠为业,确能谨慎勤俭,更以和平处世且无丝毫非法行为。因此,人人喜悦,而该父子亦安其职业,以求生活。缘于本月14日有钧所派去之杨师(造船匠)到职保做工,因该等既缺食用物品,更急需三牲祭物品安山,而又难等缅菁街期,故特令该董森林持款到大街购买一切应用食品,不知何故蒙解放军扣留。伏思该董父子既属良民,安忍坐视,是以敬备实情,投请钧长台前恳祈俯念愚民,务请转呈解放委员会施恩释放,是叨德便,谨呈。’等情。据此,查本乡槟榔江渡船已经朽坏,不堪继续划渡。故于本月聘请保山工人前往第四保勐蚌采伐楸木船板,以资制造舵船。伊等到达勐蚌后,因需用日食用品,遂雇请当地住民董森林前往腾冲采买,与该保长暨绅民等所呈适合。用持具文呈请钧座恳赐鉴核,转请解放军准予交保释放,是否可行,付迄示遵。”等情。据此,用特电请核办赐复为荷。主任委员寸树声、副主任委员刘福铭、刘绍和,委员兼法治组长陆汗白、汪开竺。  

1950年1月25日召开的“临解委”第11次会议上,决定继续清理审讯刑事案件外,民事案件公告各当事人来“临解委”领原诉及有关契据,先向各该乡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在《腾冲人民日报》上发表公告。2月1日,在县“临解委”第12次会议上,除研究人事问题外,还研究了中和乡李生海、李大朝纠纷案;张永生罚款逾限多日如何追究事。2月8日,在县“临解委”第13次会议上研究了疯犯字爱应如何处置,议决发给旅费送回陇川,发给数目由法治组决定。2月15日,县“临解委”第14次会议上,第二项议程专门研究了关于李大朝等催收租谷反捆伤佃农李生海母亲,原判是维持案。议决:(一)将原罚给该区人民中学谷子89箩,改罚给该区七、八两保人民小学,罚谷限于10日内交清;(二)李大朝等三人准予请保释放;(三)养伤费114箩减为100箩,俟福迎村、赵家巷、热水塘三村人民小学成立时,由李生海母亲捐出30箩充作该3村人民小学基金,如该3村小学一年内不能成立,仍归该保保管;(四)其他维持原判,不再变更。  

1950年2月20日,县“临解委”还审理了马思勋故抢骡马一案,以法字第544号文作出批示。落款为主任委员寸树声,副主任委员刘衍行,委员兼法治组长陆汗白、汪开竺,副组长李欣一。  

县政府法制科及案件审理  

1950年2月21日,腾冲县人民政府成立,委寸树声为县长,2月25日改法治组为法制科,由寸树声兼任科长。科员有杜早实、杨绍成、张之懋、孟友仙(女)、杨筱山。杜早实系旧县政府留用人员,杨绍成系原地方法院检察处留用人员。1950年3月,解放军第41师122团进驻腾冲,保山区人民行政专员公署任命41师政治部民运干事刘衍行任腾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50年8月,刘衍行任县长,直至1954年调离腾冲。刘衍行任副县长和县长期间,分管法治科(寸树声离任后)和县法院工作,并亲自担任腾冲县人民法庭审判长,审理案件。  

腾冲县人民政府法制科成立时,由于人员少,加之解放初期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刑事案件大多是土匪、特务、杀人等反革命重大案件。因此,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由法治科受理,此规定县法院成立初期仍然执行。  

法治科审理案件,主要是在县长的领导下进行,解放前腾冲地方法院遣留未结的案件,有的也要受理,多为以调解的方式处理。许多案件都是先由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移送县政府审理。例如,1950年5月31日,关于瑞滇区第一行政村住民尹氏文珍(代理人李开凤)诉李国珍田产纠纷一案,法治科在区政府区长徐德才、副区长谷耀选给腾冲县长寸树声、副县长刘衍行的呈报上批示:“仰依照诉讼程序,以两造(即原告、被告)所持理由,孰是孰非作一论断,发给调解证,以资依据,不能以碍难解决等词了之。”“希望你们把双方争执的原因及经过的事实详细考察一下,并将争执之点的实际情形,根据所得材料作个结论”。对于调解无效,需作出判决的,则以腾冲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简易判决书。  

案例:1951年4月6日,腾冲县政府法治科审理了原告张玉盛、张恩洪诉被告陈庄品玉、肖之鑑、肖之孝田产纠纷一案作出民事简易判决书。  

腾冲县人民政府民事简易判决书  法字第532号  

原告张玉盛,男,34岁,腾冲人,汉族,出身农民,成份雇农,职业农民,住址第八区第一村。  

张恩洪,男,40岁,腾冲人,汉族,出身农民,成份雇农,职业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庄品玉,女、30岁,腾冲人,汉族,出身农民,成份雇农,职业手工,住址第一区城保第三街。  

肖之鑑,男,21岁,腾冲人,汉族,出身农民,成分雇农,职业农民,住址第一区22村肖家寨。  

案别  民事  

案情摘要:原诉人张玉盛、张恩洪称:于去年底立租向高尚志租得里仁村地一块种旱谷,己挖犁了三分之二,忽有张玉明家出来称主,串同肖之鑑、肖之孝,把我们用血汗劳力己将成功的果实夺了去,绝了我们一年的衣食。  

被诉人张玉明妻陈庄品玉称:此地原来是我陈家买的阴地,埋有祖坟。因发现被人偷挖,张玉盛寻着是高尚志出租,我已有纸有据,和他理质,并不是故夺张玉盛们的佃。因为他们来和我丈夫交办时,两方性直言语稍有抵触,所以另许肖之鑑们去种。肖之鑑、肖之孝又称:是陈家来地上当同张玉盛们准允我们种的。  

高尚志则称:是因张玉盛们寻着来我家租,我不明确这地根源,去问明了我堂嫂况氏代他帮忙租出的。  

判决理由:原诉人张玉盛等开挖此地立租时错认,但经纠纷到陈姓家内交办手续,是于理不差。被诉人陈庄品玉之证据经考察属实,但以言语稍有抵触,即将开始挖犁之佃换了,于政令有违。今以生产为重,并双方佃户自愿交办协议及高尚志只凭其堂嫂空言,而无实据,是以判决如下:  

判决内容:1、准双方协议由肖之鑑、肖之孝继续去种,酬还张玉盛、张恩洪开挖犁工12个(每工以3升大米计),合大米3腾斗6升;2、确认陈庄品玉业权。  

 

     腾冲县人民政府(章)  

    公元1951年4月6日  

       代县长  刘衍行(章)  秘书  审判组织(章)  

   审判员    书记员(章)  

   1951年9月18日,腾冲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腾冲县的审判工作才走上了正规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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