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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实业银行运钞车被劫杀案审理始末
2012-10-12 17:21     (点击:)

 

 

民国三十四年(1945910日,云南省实业银行腾冲分行装有黄金、大量钞票的汽车被匪徒抢劫一空,并开枪打死事主3人的案件,是一起特大恶性案件,曾轰动一时。疑犯为流散的国民党军人,被缉拿归案后,经过腾冲地方法院检察处提起公诉,由腾冲地方法院审理,判决主犯死刑。主犯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作出“撤销判决,发回云南腾冲地方法院重审”的判决。后腾冲地方法院作出特种刑事判决:“本件不予受理”。如此一起历时三年多的重大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

民国三十四年(1945910日,云南省实业银行腾冲分行派出自备汽车一辆,运载黄金百余两、印金(钞票)20万元等贵重物品,从腾冲经龙陵、保山至昆明。车内乘员有司机徐汉良、助手黄森霖、襄理龚振藩、职员田嘉艺,以及分行经理周禾书先生之妻吴瑞璧。汽车行驶到猛连镇时停车吃晚饭,饭后,往前开出约一公里后,车子出了故障开不动,大家下车推车。这时,有数名行人突然来到汽车跟前。内中一人问:“这车要开到什么地方?”田嘉艺、吴瑞璧为壮声势答道:“我们有三部车,还有两部在后。”这人突然看见车上的字说:“啊!原来是实业银行的车。”随即从车后走掉。乘车者中有人对司机徐汉良说:“这些人是土匪,快些开车!”司机将车子简单修理后,汽车继续行进一公里多,到达香柏嘴(地名,距腾冲县城约25公里)时,车子又出故障开不动,只得找人帮忙推车。大约半个小时后,刚才遇到的那些人又来到了汽车跟前。只见人称张排长的原来问车的那个人突然拔出手枪将司机徐汉良,乘车者田嘉艺、龚振藩打死,黄森霖见状跪下向他们请求饶命,黄森霖、吴瑞璧始得保住性命,可是,车上财物全部被劫走。劫匪得手后便逃之夭夭。

事发三天后,云南省实业银行腾冲分行经理周禾书曾向腾冲县政府报告。腾冲县政府认为,自从腾冲收复,20集团军调走后,其编余的散兵游勇打家劫舍,拦路抢劫的案件已发生多起,此案多数系其所为。因案发地在腾龙公路上,遂商请龙陵县协助缉拿劫匪。119日,龙陵县政府派出保卫队将嫌疑人犯步兵第1团汽车兵李光浩等8人拘留审查。团长谢晋生得知后颇有意见,认为龙陵县政府随便抓人,遂出面将李光浩等保释出来,唯有排长张顺祥未得保释,被押到腾冲作进一步调查。119日这天,腾冲县政府从四保街寸家店查获李宗相、尚青云、郭丙海、文华斋等四人。这四人由保山来腾冲曾乘坐步兵第1团李光浩等所驾驶的汽车,并且在案发地点附近住宿过。过后,郭丙海、文华斋二人准予保释,最后剩下张顺祥、李宗相、尚青云三名嫌疑犯暂行收押,听候调查证据,再依法处罚。

民国三十五年(1946430日,腾冲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陈兴国对实业银行腾冲分行运钞车被抢劫杀人案提起公诉。被告为李宗相,男27岁,四川人,前步兵第1团连长;张顺祥,男29岁,河南人,前步兵第12营排长;尚青云,男26岁,河南人,前步兵第1团排长。上述三被告均在押。

民国三十五年(1946118日,腾冲地方法院刑事审判庭(时院长兼推事为陈品)对此案作出判决。公诉人为本院检察处,被告为张顺祥、尚青云。《判决书》的主文说:“被告因抢劫杀人案件,经检察处提起公诉,判决张顺祥结伙抢劫杀人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尚青云无罪。”

《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说:“……被告张顺祥系上年916日在龙陵被捕,迭经警局、县政府及本院检察处侦查,对于抢劫及杀人事实虽矢口否认,……经多次侦查及审判中到场证明(幸存者证实清楚)属实。该被告张顺祥虽矢口否认,谓910日前往蒲川乡公所,不能分身在场为辩解,究系空言,希冀饶罪,委不足采。核其所为,显系结伙抢劫杀人,触犯《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六款之罪,情节重大,应予判处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以维社会治安。又被告尚青云,系上年924日与李宗相同往警察局访友时被捕,与本案有重大嫌疑。当时,步兵第1团离腾,虽不乏散兵游勇,在县城成群结党,横行猖獗。该被告尚青云经常往返腾保之间,行迹因为可疑,但犯罪之证据应以事实认定之。在场被抢之幸存者吴瑞璧、黄森霖虽因恐怖过去,不能明白认定该被告尚青云是否在场,也不能证明其有抢劫杀人之行为。被告张顺祥供称:99日曾在桥头街(团田乡)遇着尚青云等吃饭,他们自龙陵方向去,尚青云亦供一同前往。张顺祥向腾冲方向来,显系背道而驰。又据尚青云供称:910日早上到龙陵,旋又搭美国人的车离龙赴保,当天宿腊猛。第二天,美国人不要其上车,该只好走路,又因病,只走到惠通桥。下午,又搭上车赴保山,何能来香柏嘴抢劫?该尚青云到保山后,又折回腾冲,随同李宗相来警察局访友而被扣留,如系抢匪,当不会自投罗网。尚青云对于本案抢劫实业银行车辆,杀害徐汉良、田嘉艺、龚振藩等事件该无积极之证据证明其在场结伙抢劫杀害事主,实难以频频往于腾保间之嫌疑入罪,自应依法判无罪。又被告李宗相在审判中于本年1020日夜半,在看守所挖墙壁穿洞脱逃,已呈报严缉另案处理。”

判决后,张顺祥不服腾冲地方法院判决,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122日,提起上诉。民国三十七年(1948322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作出特种刑事判决。申请人(即被告)系张顺祥,被告系尚青云。判决的主文称:“原判决撤销,发回云南腾冲地方法院更为审理。”更审理由是:“惟查申请人张顺祥及被告尚青云三十五年48日状称:‘犯等服务于步1团,于三十四年712日奉命调保山担任勤务,后改编为机场守备第3团。’……奉中印公路东段警备司令部转据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云南飞机场守备第3团电,查李副官光浩等9人皆系现役军人。如申请人张顺祥及被告尚青云之犯罪后发觉系在任官服役中,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一项,《陆海空军审判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应受军事审判,普通法院无受理之权。原审未予调查,遽行判决,殊嫌速断,应认为是发回更审之原因。”据以上论结,应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主文。

民国三十七年(19481127日,腾冲地方法院作出特种刑事判决。公诉人为本院检察官。判决称:“被告张顺祥、尚青云因盗匪案件经最高法院于民国三十七年(1948322日判决,发回更审,本院判决:‘本件不受理’”。判决理由说:“……兹据报告,张顺祥供称,自民国二十七年起即在军队服役,前在第6491463营任机枪连少尉排长,继在云南机场守备团任中尉排长,至被捕时从未间断,并提出有关任官任役之文书证明。尚青云部分宣告无罪,业经保释,卷查亦系现役军人。依上开法文,本院对该被告张顺祥等自无审判权,应谕知不受理。”张顺祥后一直在腾冲关押。1949423日夜,张顺祥等其余9名人犯被第十二专员公署及县政府以“犯人闹监”为名处死。

至此,一起历经三年多,轰动一时的这起军人杀死3人,抢劫黄金、钱币的特大刑事案件便不了了之,可见国民党政府司法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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