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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十四年前的债权凭证
2019-07-02 10:23 李维强    (点击:)

 

5000元钱拖欠14年,是确实无力偿还还是另有隐情?申请人已经去世,这份债权又该如何处理?617日,在腾冲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这笔陈年旧账终于得以一笔勾销。

2003年,经过法院调解,郭某应偿还沈某预支的工资款5000元。事后,郭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沈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尽管执行法官为此几经奔波,但由于郭某的家庭确实非常困难,该笔欠款迟迟未能执行到位。最终,法院按照当时的规定,给沈某出具了一份债权凭证。因为沈某对郭某的困难状况也十分了解,直到2012年沈某因意外去世,一直未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近日,沈某的家人在清理沈某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了14年前法院出具的这份债权凭证。于是,沈某家人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人变更申请,申请对此案恢复执行。受理了这件“特殊”的案件后,执行法官们马不停蹄,立刻奔赴郭某所在住所,经过向派出所和村委会核实相关情况,最终依法冻结了郭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

617日,在郭某请求下,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面对沈某家人,郭某解释了当年欠钱的缘由,诉说了自己仍然经济拮据的现状。经过一番陈年往事的回忆,双方当事人都不胜唏嘘,最终,沈某家人体谅了郭某的难处,在郭某偿还3500元欠款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这起跨越14年的债务纠纷就此落下帷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具体言之,有如下一些情形: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都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的,其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

9、作出撤销机关法人决定的主体,在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10、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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